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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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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讲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法律干预一、高等教育的起源1、现代大学的起源:柏拉图,阿卡德米学园;2、中世纪欧洲大学确立了教师和学生两个基本的主体。二、特许状制度和大学传统自治1、从中世纪大学开始,法律制度逐渐涉入高等教育领域。2、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确立了私立高等学校的自治地位,也奠定了现代大学的自治传统。三、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近现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领域主要包括:(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四、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1、我国政府对高等学校
2、的法律干预始于1898年,清政府制定《京师大学堂章程》。2、1912年,蔡元培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第一个法令——《大学令》。3、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教育的法律。4、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第一部完整
3、的法律。6、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讲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一、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它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高等教
4、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法律规范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2)高等学校;(3)教师;(4)学生。此外,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也可以与上述四种主体构成法律关系,构成高等教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
5、义务。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二、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在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的义务,或因其他法定事由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定并强制其承受的合法负担。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张文显)2、从目前法律规范
6、看,高等学校法人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领域:一是行政法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三是刑事法律责任。三、高等教育活动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1、行政法律关系的两种形态(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2、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两种情形(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高等学校法人可能需要承责;(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行政主体可能需要承责。3、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7、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程序: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建议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不服监察决定可申诉、申请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8、他教育行政处罚。3、行政救济方式(1)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为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4、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高等学校法人享有的行政权与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如:招生权、学籍管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对教师实施管理权、专业设置权、教学计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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