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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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与劳动关系劳动法的概念法或法律是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法由于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总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劳动法就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的含义可以有多种理解。上个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对劳动法的定义是:“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史尚宽:《劳动法原论》第1页,上海正大印书

2、馆,1934年。世界上作为成文法代表之一的德国法对世界很多国家和欧盟的法律制度有深刻的影响,德国法学界对劳动法的界定是:“劳动法是关于劳动生活中处于从属地位者(雇员)的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W.杜茨著,张国文译:《劳动法》第1页,法律出版社,2005年。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劳动法的定义是:“适用于雇佣、报酬、工作条件、工会及劳资关系的法律总称。”《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五卷,第13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当前,我国法学界关于劳动法的定义虽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其一,

3、狭义的劳动法仅指劳动法律部门的核心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一规范性文件。例如,一份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下述内容:“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本院)不支持被诉人(被告)某某企业解除申诉人(原告)某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其中的“劳动法”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被使用的。其二,广义的劳动法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三,劳动法是指法律科学中的一个亚学科、是以劳动法作为研究对象的理论体系,

4、即所谓的劳动法学。法律体系中存在劳动法,也就必然产生以劳动法为研究对象的劳动法学:研究劳动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发展、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本书所运用的劳动法的概念是指第二种含义。劳动关系的含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从社会生产的角度考察,企业是将劳动与资本按各自市场价格组织起来,并使他们与一定的技术相结合,生产出产品或服务;将产品(服务)按市场价格出售,收回成本并取得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表现在劳

5、动方面是凭借其生产物质条件的占有成为用工主体;与此相应,劳动者成为劳动主体。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对劳动关系的研究在各国广泛存在。因社会制度、历史与文化的差异,劳动关系的表述各不相同,分别表述为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劳使关系以及产业关系等等。各类称谓的外延与侧重点虽略有差别,但其内涵基本相似;均是指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因劳动给付与工资支付而产生的关系。例如,H·Gospel和G·Palmer在英国的产业关系一书中(《Britis

6、hIndustrialRelations》London,Routledge)将劳动关系表述为:一种雇员通过提供体力和脑力劳动来换取雇主所提供的报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菲利普·李维斯等学者则将雇佣关系理解为一种经济的、法律的、社会的、心理的以及政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雇员投入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知识为雇主谋利,以换取一系列个性化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报酬。一般而言,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因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而

7、产生,它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劳动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资本),与生产的主观条件——劳动力相互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结合在使劳动过程得以开始的同时,也形成了现实的劳动关系。从前述所揭示的劳动关系的定义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就业或雇用而产生的关系。从整体上看,劳动力使用者的企业可以是不同的,A企业、B企业,或者生产食品、或者生产汽车等等,其外在表现可以是千差万别,但表现在劳动关系上,他们

8、都是用人单位(雇主),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同理,劳动者也是不同的,但他们在劳动关系中都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度者,是劳动者或者说是雇员。抽象掉个体间的具体差异,劳动关系只能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不可能是劳动者因集体劳动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在劳动关系领域,提供劳动给付的劳动者亦可表述为雇员,劳动力的使用者用人单位亦可表述为雇主。雇员是与雇主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可以理解为基于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即雇主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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