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房产税等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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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列号税费优惠项目税费种文件依据优惠条件优惠期限附送资料报批期限审批部门9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报批申请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当年9月—次年4月底。省局审批。13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 (1)报批申请表;(2)集团总部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当年9月—次年4月底。省局审批。14金融机构总部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报批申请表;(2)在我省设立总部的相关证明材料。当年9月—次年4月底。省局审批。16购置专用设备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

3、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报批申请表;(2)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当年9月—次年4月底。省局审批。17农业龙头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2007年企业所得税;2008年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

4、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报批申请表;(2)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当年9月—次年4月底。省局审批。18农产品流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报批申请表;(2)农产品流通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当年9月—次年4月底。省局审批。19重点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

5、08〕55号)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报批申请表;(2)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当年9月—次年4月底。省局审批。20省级产业集聚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0]30号)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1)报批申请表;(2)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当年9月—次年4月底。省局审批。2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

6、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1)报批申请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当年9月—次年4月底。市、县(市)地税机关审批。24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房产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1)报批申请表;(2)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当年9月—次年4月底。市、县(市)地税机关审批。25本省企

7、业集团总部房产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1)报批申请表;(2)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证明材料。当年9月—次年4月底。市、县(市)地税机关审批。26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房产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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