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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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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期考真题】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与2013年物权法期末试卷作者 : 肖强1.本试卷仅供法大师弟师妹复习使用,请勿移作他用;2.由于未要到试题答案,故只有试题原题以作参考,我根据手头资料示例地给出了两个简答题的参考答案;3.其他说明和复习建议参见:《法大法学——大二六门专必同步学之【复习攻略篇】》;4.愿师弟师妹坚持住,笑到最后。新浪微博@肖强在法大----------分割线-------------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三)(课程号:302010123)期末考试试题(A)考试对象:法学各专业必
2、修该课程学生及选修该课程的其他专业学生学院 班级 学号 成绩说明: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答题要求:请字迹工整,否则酌情扣分。试题内容: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题,每题1.5分,共15
3、分)1.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B.地役权的取得,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房屋登记时取得所有权D.因拆除房屋消灭物权的,自房屋被拆除后物权消灭 2.王某承包了集体的一块荒沟,雇佣于某挖鱼塘。于某在挖鱼塘时挖到一只瓷瓶,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王某认为该瓷瓶是在自己承包的地下挖出,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瓷瓶是自己挖出的,应归自己所有;集体组织认为该荒沟属于集体所有,挖出的东西当然属于集
4、体所有。后经协商三方达成协议:瓷瓶归三方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将自己拥有的份额转让给王某,王某在一个月内向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分别支付转让款8万元。由于王某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遂诉至法院。对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瓷瓶埋藏于地下,为于某所挖得,此物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于某作为发现人可以取得该埋藏物B.瓷瓶虽然埋藏于荒沟的地下,但该荒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作为荒沟的所有权人有权取得该埋藏物C.瓷
5、瓶虽然埋藏于地下,但因为是王某雇佣于某挖荒沟,所以王某应该是发现人,王某可以无条件取得该埋藏物D.瓷瓶所有权属于国家,王某、于某、集体经济组织均不享有所有权,三方达成的共有协议,系属无权转让行为,瓷瓶归国家,王某也不承担支付对价的义务 3.在下列几种行为中,不构成公民甲的物权消灭后果的是( )。A.甲将自己的运动鞋扔掉 B.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C.甲的汽车被烧毁 D.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 4.家住深圳的王佳暑假结束回校后,带了一ipad,同班同学小李借用以后,爱不释手,对王佳说卖给我吧
6、,你再叫家里寄一个来,王佳同意了。小李取得该ipad的交付方式是(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指示交付.. 5.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甲、丙间
7、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有效 D.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6.2011年6月1日,刘某以4000元价格出卖耕牛于同村村民赵某。6月5日,赵某在付清买牛款后要求刘某交付,刘某称:现正值农忙季节,自己还需要使用该耕牛,希望从即日起以每月100元价格租赁该牛,为期2个月,赵某表示同意。6月7日,该牛遭雷击死亡。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是( )。A.该牛尚未交付,所有权仍然归刘某B.该牛的所有权于6月1日转移至赵某C.该牛的所有权于
8、6月5日转移至赵某D.该牛的所有权于6月7日转移至赵某 7.2011年5月8日,姚某以5万元价格将其汽车出卖给朱某,并当即交付了汽车。双方约定:朱某于同年6月1日付清全部款项;姚某在朱某付清款项后的10日内协助其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由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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