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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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定孳息 材料来源: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法学院11级2班滕文琪核心: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目录:一、对法定孳息的定义二、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三、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一、对法定孳息的定义以往学者对于法定孳息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其一.“法定孳息,基于所有权之存在,因法律行为,就所有物而取得孳息也.故亦称间接孳息。其二,“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其三,“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其四,“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

2、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我国《物权法》对孳息概念未作规定。《日本民法典》在第88条中的规定:“作为物的使用对价而收取的金钱或其他物。为法定孳息。”我国台湾《民法典》在第69条中的规定:“称法定孳息者,谓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我国学界对法定孳息的定义或解释多参照上述规定,认为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问题:按此定义,不能解释买卖合同的价金、委托合同的报酬等为什么不是法定孳息。如果因法律关系所得的收益都是法定孳息的话,这个概念就彻底丧失了意义。对于问题的修正所做的区分:转移所有权的对价称价金;提

3、供劳务的对价称报酬;用益他人财产(有体物和无形财产)的对价称法定孳息。定义:因财产交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二、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1.供他人用益的财产包括有体物和无形财产。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作为物权客体的“特定的物”。是可支配的有体物。有体物的价值包括交换价值和用益价值。有体物供他人用益.是用益价值的分离。物在有偿供他人用益时,这个“偿”,就是用益的对价,就是法定孳息。用益价值与法定孳息是对流条件。无形财产包括智慧财产和人格派生财产。无形财产的价值同样包含交换价值和用益价值用益价值的让渡,回报是法定孳息。也就是说,对无

4、形财产的用益的对价,同样是法定孳息例如:稿费、专利实施许可费、商标使用许可费再如:肖像等人格派生财产供他人用益,获得的报偿应归入法定孳息。买卖的价金不是孳息的原因:法定孳息.其本质是取得他人财产用益权能的对价。既然只是取得用益权能,那么用益的财产是“有去有回”的。买卖的价金,是取得财产本身的对价,给付物是“有去无回”的,因而不能称为法定孳息。2.供他人用益的法律形式,是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1)为他人设立用益物权就收取法定孳息的角度看.收取人的权利仍为债权请求权。仍为相对权。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5、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竞合。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大不动产用益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地役权。(2)为他人设立用益债权“用益债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债权”。用益债权,如对消费借贷的原本的用益、对租赁物的用益、对投资财产的用益等。提供用益财产的人,在交易中又是债权人,他们有权请求用益的对价一法定孳息。准用益债权(3)法定孳息一般是持续性收益,不是一次性收益和偶然性收益。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

6、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4)法定孳息的物质表现形式原则上是货币货币为一般等价物,不但财产的交换价值用货币衡量.用益价值也适宜用货币衡量。(5)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天然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而物的增值是一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不涉及两个物的关系。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

7、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3.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对法定孳息本质 的折射。1.不需要归还原本(n.),要以出让财产(购买彩票的价金)的终局所有权为代价。2.是一次性给付合同,不存在对他人财产的持续用益的问题。3.具有不确定性,不是用益对价,只是偶然所得。三、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两者区分的基础,在于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1.物质形式不同法定孳息因为是用益(用益物权和用益债权)对价,因此原则上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即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原则上是货币、是种类物。天然孳息可以是种类

8、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实务当中极少出现)。2.“收取”的性质不同“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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