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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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及管理第一部分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第二部分辅导期企业管理第一部分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一、修订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背景及原则第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第二,贯彻落实新增值税条例的需要第三,完善税制的需要第四,规范、完善税收管理的需要修订遵循的原则突出修订重点,作为条例的有效补充规范法律程序,体现税收法规的严谨公平税收负担,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彰显权利义务,优化对纳税人的服务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提高管理效率二、新旧认定办法的差异(一)应税销售额及期间确认项目旧办法新办法销售额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区局规定,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2、手续。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经营期经营期:一年公历年度或开业满一年(新开业)经营期:在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认定时间纳税人次年一月底前申请纳税人申请或在超标月份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申请(二)应税销售额标准项目旧办法新办法销售额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给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

3、货物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在50万元(含)以的;②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③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三)办理时限及认定时间在旧办法中对税务机关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的各个环节中应完成的时间,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在新办法中均进行了明确。三、《认定办法》基本规定(一)管理内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后的资格管理(二)认定范围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申请

4、认定;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3.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⑴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⑵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⑶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四、认定条件(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二)销售额未超标及新办企业对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认定手续:1.有固定的

5、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三)不办理资格认定的纳税人1.其他个人—自然人2.非企业性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非增值税纳税人(三)不办理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注意几个问题:1.非企业性单位是否认定应把握公平原则2.已认定的非企业性单位是否可以取消资格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标准应当是偶发的、不以经营为目的的行为,如处置财产等。(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殊规定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0〕11号)的规定(1

6、)考虑到新疆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瓦的纳税人可暂缓认定一般纳税人。(2)对个体工商户暂采取自愿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原则,同时做好定额的调整和发票管理工作。(3)对暂缓认定的纳税人,由地州局审批,报区局备案。经过审批的事项,在执法系统或其他管理系统中发生的过错指标,应给予申辩调整。(4)按照总局《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从2010年3月20日起计算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一般纳税人。五、认定程序一般规定: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注意: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分两类情况表述:第一类,纳税人主动申请认定的1.

7、纳税人应在超标月份申报期结束后的40日(工作日,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申请认定。2.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查验内容:⑴法人、财务人员身份是否真实⑵财务人员从业资质审核⑶通过征管系统非正常户查询模块核实法人是否有违规记录⑷生产经营场所与产权证明、租赁资料是否相符⑸会计账簿及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要求⑹是否具备保管发票、专用设备的条件⑺其他查验内容⑻出具查验结论,包括是否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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