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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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6.21组织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医保日常业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和社区居委会配合经办有关业务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街道和社区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要与居民医保的实际工作量相适应。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具体对象包括:(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

2、从业居民;(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适用对象1参保登记业务工作实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经办。各类在校中小学学生参保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登记。2居民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低保证和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3居民医保费实行地税征收。参保居民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4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城镇居

3、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主要由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基金利息构成。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420元。政府补助和家庭(个人)缴费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三)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7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

4、缴纳50元。其他60周岁及以上老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40元。上述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家庭(个人)不缴费。缴费标准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计息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对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费用管理1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2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按规定参

5、保缴费的居民,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疗费用报销制度一门诊费用报销标准:1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100元及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2参保居民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等3种重症疾病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给予补助。医疗费用报销制度二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分

6、担。(一)住院起付标准确定为: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2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3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4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二)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6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40%。1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

7、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2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和住院,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按规定办理。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35%。3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规定办理。4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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