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徐永康_考研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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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法的概念法的特征:1、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来源于国家,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2、特殊规范性。法律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是一种行为规范,并且有独特严密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3、普遍适用性。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

2、级意志的内容是该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第二章法的作用和法律价值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部分。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指引有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两种,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特定的人和情况进行引导,规范指引是通过一个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和情况进行引导。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规范指引。2、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

3、及自己应该如何行为。3、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是判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和标准。4、保护作用,指法律对合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保障行为人享有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利益。1、强制作用,指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否定,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2、教育作用,指法律在对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和强制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到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法的社会作用:1、阶级统治作用: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以维护通知阶级的统治地位。主要表现为,法律通过对政治,经济和其

4、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以上领域的统治地位。2、社会管理作用,法律通过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以管理一般的社会公共事务,如维护人类的基本生存条件,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秩序,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提供一般的社会保障等等。法的局限: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4、法律不可能平等的保护每一种利益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法律价值:指法律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

5、是法律价值。法律与自由的关系:1、法律应该体现自由,法律作为规定人们如何人行为的规则体系,提供着调整人们行为和进行社会交往的某种框架,为人们的自由提供了模式。法律必须由人民意志所创立并同人民意志一同产生,真正体现人民自由。2、通过法律实现自由,自由之实现部分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性质和规定,部分取决于法律实施,后者在更大程度上影响着自由地实现。3、法律限制自由,法律在实质上市对自由的保护,但又是限制自由的工具,这些限制是必要的。法律和正义1、法律意味着对任意暴力的限制,这是正义的主要内容。2、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6、。3、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法律与秩序法律与秩序的关系相当密切,秩序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也是人类活动最基本的前提。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产生的标志是:国家的产生,权力和义务的分离,诉讼和审判的出现。法的发展是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量变是非本质的发展变化,法的质变是本质的发展变化。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律所做的基本分类。法的发展的必然性和规律性表现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以社会革命为条件的规律,不断进步的规律,法的继承的规律。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7、主要表现为三个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维护民主法治,维护人权,实行法治的原则。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世界上公认的法系有五种:东方法律文明中包括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西方法律文明中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民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制定法是民法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和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2、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讲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国家却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3、法

8、典化方面的区别,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在传统上实行法典化,而普通法系国家一般不实行法典化。4、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5、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实行演绎推理,而普通法系国家一般是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相结合。6、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官只能依法办案,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而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可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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