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文new

法理学论文new

ID:36245180

大小:42.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5-07

法理学论文new_第1页
法理学论文new_第2页
法理学论文new_第3页
法理学论文new_第4页
法理学论文new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理学论文new》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追求法的价值的有效途径——程序正义视角下的程序性制裁法理分析摘要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而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破坏程序正义就是破坏法的价值。面对众多的程序违法行为,尤其是执法工作人员的背离程序本意的行为,要选择一种即有效又能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或许程序制裁的方式可以给人以启示。关键词:程序正义;法核心价值;法基本价值应该说缘于一个偶然看到的案例,经过不同的认识阶段使笔者真正从法理的角度理解了程序正义,甚至是法律的内涵。案例简单概括如下:一个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始终对于逮捕他入狱的警察耿耿于怀。出于报复他强奸了警察的妻子。案发后,愤怒的警察再一次勇敢的将其抓

2、捕归案,但在押往警局的途中,面对犯罪分子的恶语相向,想到深受其辱的妻子,警察适用公务用枪重伤了犯罪分子,一番抢救后犯罪分子保全了性命,而这一案件也理所当然的进入到了诉讼程序。如若是港台剧,结果应该是警察最终将犯罪分子就地正法,最终正义长存,公理永在!而实际判决结果是由于证据不足,犯罪分子被当庭释放,而警察却因故意杀人罪而惨遭牢狱之灾,一时间怨声载道!笔者第一次看过这个案例后也是拍案而起,可是经过理性法学的磨练,特别是法理学的学习,如今再品这个案例,方对结果感到释怀!一、问题阐述为什么说在学习法理和各门法律后就能客观平静的接受这样的结果了呢?因为至少我们可以看到那些受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

3、人(无论他多么可恶)能够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一起,拥有平等诉讼的主体地位,这是程序正义的结果,更是法的价值的重要体现。程序要正义,法的价值要实现,这不仅是立法,守法的要求,更是执法,尤其是执法者应该严格遵守的。然而,以刑事诉讼为例,诸如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的问题大量存在,不仅客观上妨碍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增加了产生不公正诉讼结果的概率,更是对法的价值的有效发挥构成威胁。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人们渴望“真”、“善”、“美”这些价值要素在法律的层面的体现,在追求高度人类文明的过程中,法的价值能够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然而程序性违法却使得程序的固有价值和工具价值都无法实现。

4、一句法谚如是说“一个规则之所以是一个法律规则,就在于它规定了一个制裁”([美]汉斯.凯尔森)。如何有效遏制程序违法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从而使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程序性制裁是个好方法。但是仅以刑事诉讼法典为例,在我国这部225条的法典中只有一项程序性制裁条款。在实际运用中程序性制裁也仅包括针对预审询问人员以非法询问为主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针对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制裁——发回重审制度。如此看来,似乎程序性制裁的应用没有太大的必要,但笔者以为并非如此,程序正义的视角下审视这一制度,确实有着很大的意义,或许从法理学中有关法的价值的阐述,会给我们很多启示。二

5、,法的核心价值——人权的保障虽然人权早已不是一个新名词,但它又确实是一个始终备受关注的问题。不仅是因为人们的主权意识逐渐增强,迫切要求其可以成为一个真正可以操作的制度早日运用于实践,而且正是由于我们的对于人权的实施存在不可回避的缺陷,多只注重表面形式,才会成为别国“攻击”的重点。法律化的人权应在立法上可以表现为法的权利,在实施上可以依法实现,其有法律化的可操作性[1]。而法对人权的保护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司法救济是人权保护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有一句经常“上镜”的话,即司法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最后的防线上,程序得以有效正确的被遵守,是不容忽视的。首先,程序为人们解决诉讼问题

6、提供了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和有效的渠道。而一旦执行程序的人实施了违反程序,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人权的实现恐怕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遇到这种情况人们恐怕第一时间会想到实体制裁的方式,殊不知实体制裁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无论是较轻的纪律处分还是较重的刑事惩罚,甚至是国家赔偿,都不宜针对违反诉讼法律规范的行为大量适用。以刑事诉讼为例,其程序性违法行为至少有几十种以上,不可能都将其犯罪化,这极不合理,更不现实。此时,引入程序性制裁这样一种诉讼法特有的制裁方法是一种比较明智的选择,因为其是专门以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为对象的,并且尤其可以设置轻重不同的制裁方式,实际运用更合理。如对轻微行为只要求予以纠正

7、,严重的可以宣布无效或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严重的可直接终止诉讼。其次,从人权保护的实践来看,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恐怕是其最大的威胁。这其中还包括那些执行司法程序的“准行政人员”,如警察。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司空见惯的,且不说,刑讯逼供,滥用司法权力等这些太过寻常的现象,就说本文开始提到的案例,也无不反映出,警察运用执法权限侵害他人人权的问题。暂且抛开情理的关系不谈,仅从法理角度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行为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感情状态,警察都无权适用执行公务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