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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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正确适用作者:陈文刚  发布时间:2004-03-0716:46:43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以外其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避免法院在同一问题或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

2、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后形成的诉讼称为参加之诉。本诉与参加之诉应当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裁判。    如何正确适用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区别民事诉讼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往往都要对诉讼标的主张权利,或在诉讼中表现为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应严格区分。    (一)、

3、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都要对诉讼标的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区别。    首先,看主张权利的诉讼参加人对争议标的所持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标的是共同的,他们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原、被告均无共同权利、义务关系。若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为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部分权利,但本

4、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应为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人资格参加诉讼。    其次,看主张权利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参加诉讼人要么属原告—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他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被告都有争议,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第三,看参加诉讼的方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未参加的,人

5、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如未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情况,而不能主动追加参如诉讼。    (二)、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他们在诉讼中都表现为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反对另一方当事人。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区分:    首先,看参加人是与案件本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是只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共同诉讼人共享权利或共同负有义务,其权利、义务是由同一事实或同

6、一法律原因所产生,因此,如果参加人与案件本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他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没有参加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而是参加了与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相牵连的另一法律关系,他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原、被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无影响,因此,如果参加入与案件本身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么,他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次,看参加人与他所站在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每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

7、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既要处理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共同诉讼人内部的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进行诉讼,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他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为他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与他站在一边的一方当事人是一种依附关系。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或是另行起诉,还是放弃实体权利主

8、张,不提出任何请求,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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