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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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土地分宗审批操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提高审批效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策,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更新项目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纳入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已批计划项目”),因规划统筹、项目实施等原因确需进行的土地分宗。在本办法实施前未纳入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未批计划项目”),其土地分宗不适用本办法。未批计划项目确需

2、进行土地分宗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前完成土地分宗。第三条已批计划项目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前完成土地分宗手续。已批计划项目在完成土地分宗手续及确认实施主体前,不得进行建筑物拆除。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由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办理。第四条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申请分宗的宗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证或其他用地批准文件。(二)申请分宗的宗地内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分宗,对分宗边界无异议。(三)分宗后用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权属证明文件的约定执行。(四)分宗

3、后位于拆除范围外的用地应具备独立使用、独立成宗的条件,其交通、消防、设施和建筑布局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准则的要求。第五条已批计划项目的土地分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组织对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分宗的意愿达成进行认定。属全体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开展后续工作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还应组织对单一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分宗意愿达成和单一主体资格的认定部门、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还应对申请分宗宗地的城市更新情况进行确认,对分宗的必要性和分宗边界的合理性等提出明确意见。全体权利主体或由全体权利

4、主体委托单一主体持分宗意愿和单一主体资格认定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向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申请土地分宗。(二)收到申请后,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拟定分宗方案,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2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宗地位置、原宗地号、申请人、分宗原因、分宗方案等。(三)宗地内存在抵押、预查封和查封等情形的,由市规划国土委辖区管理局书面征询涉及的抵押权人和查封机关的意见,征询意见时间为20个工作日。(四)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关意见经处理符合规定,且涉及的抵押权人和查封机关未提出反对意见

5、的,办理土地分宗手续。位于拆除范围外的用地,应按程序完善用地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五)位于拆除范围内的用地,按照《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试行)》(深规土规[2016]3号)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位于拆除范围外的用地已办理不动产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原宗地权利主体的共同申请或土地主管部门的嘱托文书办理宗地信息变更登记;如有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一并提出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第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则解释权归市规划国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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