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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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精神,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

2、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关于加强和改善城市更新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规定》(以下简称《申报规定》)以及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制定、调整和调出的审查及审批工作。第三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和国土部门作为市城

3、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的政策、组织编制更新单元计划的相关技术规则和标准,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负责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第二章【更新单元计划审查】第四条【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内容和深度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申报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第五条【单元名称】对更新单元名称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以下要求:(一)参照现状地名或现状道路名

4、称命名;(二)格式为《xx区(新区)xx街道(办事处)xx城市更新单元》,且与已批更新单元计划的名称不重复。第六条【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对申报拆除范围用地面积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申报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申报拆除范围涉及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的,应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整村统筹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对其范围内的用地进行全面梳理和安排。第七条【拆除重建的必要性】通过现场踏勘、规划核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下列原则判断申报单位提出的申报情形是否符合《申报规定》第四、第五和第六条的规定,对申报拆除重

5、建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情形,上层次法定规划应要求申报拆除范围落实独立占地且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以下简称“公共利益项目”);(二)属于存在环境恶劣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应通过现场踏勘和相关机构鉴定进行判断;(三)属于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形,应为片区规划定位发生重大调整且已开展法定规划修编工作、现有土地使用功能或开发强度与上层次法定规划不符,或者产业部门认定片区土地利用效益低下且应通过拆除重建进行产业升级。第八条【申报主体与更新意愿】根据申报情况,核查提交

6、的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和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和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要求的,予以认定。对于申报拆除范围内的更新意愿,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可通过公示的方式进行核实。第九条【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审查确认申报拆除范围是否位于各区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的拆除重建空间范围内,且符合《申报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其中,各区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应审查确认申报拆除范围是否位于全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的优先拆除重建区,并符合《申报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第十条【合法用地比例】结合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通过地籍信息

7、、产权和档案查询,按照《申报规定》中的权属性质分类,核查并确定各类权属性质的用地范围和面积,涉及以下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涉及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的,应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其符合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的调入政策及可调入的面积。(二)涉及旧屋村用地的,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在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出具的初步核查意见确定其用地面积。(三)涉及已批非农建设用地与已按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及旧屋村用地重叠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非农建设用地与已按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重叠的,如非农建设用地在已按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处

8、理完成之前已经划定的,重叠部分视为非农建设用地,已按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不能重复计入合法用地指标;如非农建设用地在已按历史遗留用地有关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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