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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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科技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4〕1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06〕76号)文件,为加强我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教育收费项目(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本专科生的学费、住宿费经上级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执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2、二)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除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提供特定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及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赢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未经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有关文件规定,目前我校允许收费的项目有:1.短期培训费。短期培训是指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面向社会举办的,学生自愿参加的,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及各类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及各类资格考试的开办主体是教务处,按照国家和级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允许学校开办的各类短期培训的开办主体是继续教育学院

3、,培训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拟定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可结合自身特点,经充分论证,提出开设培训班建议并填写《辽宁科技学院服务性收费申报审批表》(见附件),由财务处指导、监督。2.补办证、卡工本费。学院统一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管理卡、证。3.军训服装费。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收取一套军训服装费,服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实行集中采购。4.教材费。按实际购书价款收取。二、收费管理(一)总体要求1.严格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高校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收费许可规定的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收费。学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允许跨学年预收。2.按照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辽宁省财政厅要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学校将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学生交费实行银行卡缴费制度(财务处不收取现金)。3.学校采取“集中财务、统一收费”的财务管理方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需要收费的项目,必须先向学校财务处提供收费依据并提出申请,由财务处负责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填写申请表,向辽宁省教育厅申请,到辽宁省物价局审批,待取得收费项目许可后,由学校统一收取。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收费或超标准收费。所有收入足额上缴,严禁私自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严

5、禁任何单位自行在外开设账户,或将收入转移到其它单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4.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教学、科研服务性收费,以及取得经营服务许可的收费都必须统一使用财政或税务统一收据。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的领购、登记、核销、检查、保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非法票据。5.审计处按各类收费、收入上缴、支出项目和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6.严格控制经辽宁省物价局审批许可的代收费项目。代收费用采取公开、自愿原则,按照实际支出收费,并实行专项管理,由财务处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任何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7.学生缴费工作是各二级

6、学院(系、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学院(系、部)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学生缴费工作,并做好学生思想工作。8.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系、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分别负责学生缴费的组织、协调、宣传、监督等工作,并按工作分工落实工作任务。(二)具体措施1.学费标准按入学时收费标准执行,即学生在学籍没有变动(不转专业或休学、降级)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在校学生因个人原因转专业或休学、降级的,按变动后专业学费标准缴交学费;住宿费按所在宿舍宿费标准收取。2.坚持执行我校收费工作要求,在暑假开学前一周内,全校所有的在校学生需

7、将学费、住宿费(当年新生含各项杂费)足额存入由学校前期提供的缴费卡内,并保证缴费卡内的余额大于学费、住宿费之和。学校委托开户银行实行代扣,如有学生缴费卡消磁、丢失等,需要到建设银行本溪开发区支行办理新卡,并及时把新卡号报财务处。财务处收缴学费、住宿费的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之后学生到财务划卡缴费,应届毕业生交费截止到当年的六月一日。各院系学生收费协调员到财务处领取学生缴费收据并负责发放。财务处定期打印欠费学生明细表以供各院系及相关部门使用。学生在银行卡里存钱两周后,如果卡里的钱没被收缴,请持卡到财务处咨询。3.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系、部)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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