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

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

ID:36237639

大小:42.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5-07

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_第1页
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_第2页
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_第3页
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_第4页
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建国初期以来确立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一部分。所谓“坦白从宽”,是指在形势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我国的刑事政策可以获得宽大处理。可见坦白和自首有着明显的联系,自首的构成就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坦白。一、坦白从宽的现实困境(一)司法诚信的减损目前立法只明确规定了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之一,而坦白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因此法院判决时,法官没有必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坦白给予从轻判决的义务,这就导致了司法诚信破坏的不

2、良后果。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只要完成讯问任务,获取办案所需的口供,常常不论适用何种手段、考虑其后果和善后事宜,罔论人性化执法和以人为本了。故诱供骗供常有发生,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大量犯罪事实后,法院对坦白行为不予认定,导致越坦白处罚越重,从根本上动摇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政策本身的根基,以及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诚信,加深了犯罪份子顽抗到底,拒不悔改的决心。而且,司法信用减损,将使得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恶化,因为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信用的最后防线,将动摇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损害司

3、法机关的威信,降低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热情。①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建国初期以来确立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一部分。所谓“坦白从宽”,是指在形势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我国的刑事政策可以获得宽大处理。可见坦白和自首有着明显的联系,自首的构成就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坦白。一、坦白从宽的现实困境(一)司法诚信的减损目前立法只明确规定了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之一,而坦白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因此法院判决时,法官没有必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坦

4、白给予从轻判决的义务,这就导致了司法诚信破坏的不良后果。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只要完成讯问任务,获取办案所需的口供,常常不论适用何种手段、考虑其后果和善后事宜,罔论人性化执法和以人为本了。故诱供骗供常有发生,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大量犯罪事实后,法院对坦白行为不予认定,导致越坦白处罚越重,从根本上动摇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政策本身的根基,以及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诚信,加深了犯罪份子顽抗到底,拒不悔改的决心。而且,司法信用减损,将使得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恶化,因为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信

5、用的最后防线,将动摇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降低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热情。①论坦白从宽的法定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建国初期以来确立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一部分。所谓“坦白从宽”,是指在形势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我国的刑事政策可以获得宽大处理。可见坦白和自首有着明显的联系,自首的构成就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坦白。一、坦白从宽的现实困境(一)司法诚信的减损目前立法只明确规定了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之一,而坦白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

6、。因此法院判决时,法官没有必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坦白给予从轻判决的义务,这就导致了司法诚信破坏的不良后果。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只要完成讯问任务,获取办案所需的口供,常常不论适用何种手段、考虑其后果和善后事宜,罔论人性化执法和以人为本了。故诱供骗供常有发生,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大量犯罪事实后,法院对坦白行为不予认定,导致越坦白处罚越重,从根本上动摇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政策本身的根基,以及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诚信,加深了犯罪份子顽抗到底,拒不悔改的决心。而且,司法信用减损,将使得社会信

7、用体系进一步恶化,因为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信用的最后防线,将动摇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心,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降低群众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热情。①(二)法律体系的冲突如实回答义务与不自证其罪的冲突。按照通常说法,按照现行《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嫌疑人既应回答问题,也要如实回答问题,而没有保持沉默或者作虚假陈述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没有赋予嫌疑人沉默权,而是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部分地转化为了法条。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过于重视嫌疑人供

8、述的证据来源属性,奉口供为“证据之王”,因此也就特别强调供述的真实性。但是,过于强调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来源属性,势必忽视了其作为当事人和辩护方的根本地位。嫌疑人和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但要求其辩护是“如实辩护”,显得强人所难。而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口供自愿性,不得被迫自证其罪,题中应含之意就应包括放弃陈述权和作虚假陈述。因为在获取陈述之时,办案人员对事实真相的了解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因此对口供的真实性的判断难免拿捏不定或偏于主观。把办案人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