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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成凉工业园区统规统建村民安置区a地块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件)项目名称:成凉工业园区统规统建村民安置区A地块二期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成都•凉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编制日期:2016年11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终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
2、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目录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社会环境简况123环境质量状况184评价适用标准24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66项目主要污染源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427环境影响分析43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63
3、9结论与建议65附件:附件1项目环评委托书附件2项目立项文件附件3选址规划意见书附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5项目环评执行标准函附件6环境监测报告附件7弃土接纳证明附件8污水接纳证明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图附图3项目外环境关系图附图4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5项目监测布点图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成凉工业园区统规统建村民安置区A地块二期项目建设单位成都•凉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人代表曾怀阳联系人付敏通讯地址西昌市凉山民族体育场东二区10#办公室联系电话0834-2169032联系电话0834-2169032建设地点西昌安宁镇马坪坝村立项审批部门西昌市
4、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西发改〔2014〕153号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K7090其他房地产业占地面积(平方米)49680绿地面积(平方米)17660总投资(万元)755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431.6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57﹪预期投产日期2018年9月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由来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根据需求调查表明,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西昌市现有的安置房数量已不能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因此尽可能新建更多高品质的拆迁安置
5、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西昌市“成凉工业园区统规统建村民安置区A地块二期项目”是为加快西昌市城市建设的步伐,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推动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贯彻货币化补偿、政策优惠安置原则,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工作思路而进行的,是西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项目建成以后,可解决园区遗留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为园区下一步拆迁安置奠定基础,更好的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项目位于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马坪坝村,工程总占地面积49608㎡(约74.4亩),新建西昌市成凉工业园区统规统建村民安置房1520户,配设
6、机动车位1388辆,并配套建设小区绿化、道路、附属用房等。项目总建筑面积219478㎡,其中:地上建筑172362㎡(住宅类建筑124743㎡,商业用房45619㎡),地下建筑47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拟建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为此,成都•凉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我单位承担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组织环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了《成凉工业园区统规统建村民安置区A地块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待
7、批复后作为在环境保护方面指导项目设计、管理的技术文件之一。本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凉山州环境保护局、西昌市环境保护局、四川省华检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凉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和规划相符性1.产业政策符合性本项目为成都•凉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解决园区遗留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符合“鼓励类”第三十七款第1条“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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