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双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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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双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实现共治共享。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城区内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道路施工项目主体和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和承担城市管理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人”

2、),均应当承担“双三包”责任,并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双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门前划定相应责任区范围内,由其承担包门前秩序、包卫生清洁、包绿化完好及市政设施无损和管理人在相应的责任区范围内对责任人包服务、包宣传、包教育等责任制度。第四条“双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城市治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开展责任制7监督、检查、考评工作,并指导管理人落实责任制自律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既是责任人,也是管理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双三包”责任制工作,细化具体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协助相关管理人共同完成责任制相关工作。城管、公安、环保、药监、工商、

3、住建、规划、房管、教体、拂晓报社、广播电视台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双三包”责任制工作。第五条“双三包”责任区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门前有人行道的责任区范围: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立面起至人行道路外沿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立体空间区域;(二)门前无人行道的责任区范围:纵向自临街建筑外墙立面起起至机动车边线止,横向以左右相邻交接线为界形成的立体空间区域;(三)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的立体空间区域;(四)展览展销场所、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

4、外沿的立体空间区域;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区范围不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协商相关单位予以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确定。7第六条“双三包”责任制坚持“共治共享、综合治理、诚信约束、法律规治”原则。第七条鼓励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第二章责任人的责任、权利第八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包卫生:保持责任范围内整洁干净,无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卫生死角;有足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并放置于适当位置。(二)包秩序:维持责任区范围内店招设置规范,无擅自搭建或设置坡道,无出店经营,

5、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挖占、乱排油烟、乱设标牌,无占道加工、占道修配,无违规散发广告、传单,无从事未经许可的宣传活动,无乱停放车辆等违规行为。(三)包绿化完好及市政设施无损:维护责任区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完好;不擅自占用和损坏绿地;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绿化树木及市政设施;及时制止破坏花草树木和市政设施行为。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包卫生:围挡建设及公益广告宣传符合标准,确保完好美观;无渣土及混凝土抛洒;员工7住地及周边有垃圾收集容器,卫生状况良好;所属员工不乱丢垃圾。(二)包秩序:未经审批不得挖掘道路,或私接各种管网;严禁施

6、工损坏各类市政设施;不得将污水、混凝土残液(渣)等倒入管网;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在规定时限内按道路修复规范进行恢复;各类车辆停放要进行管理,排放整齐,不得占用道路。(三)包绿化完好及市政设施无损:未经审批不得挖掘、移植苗树;施工时不得损害苗木和市政设施。第十条道路施工项目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按标准建设施工围挡并设置公示牌;(二)设置道路施工安全标识,包括夜间发光警示标识;(三)施工产生的渣土要日产日清,不得造成路面污染;(四)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并报经过验收合格。第十一条责任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履行责任的同时可以要求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服务;(二

7、)申请管理部门公示相关信息资料;(三)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四)对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有权进行申诉;(五)对违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三章管理人的责任、权利7第十二条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责任:(一)包监管:管理执法主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责任人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二)包服务:帮助责任人解决涉及生产、经营、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向被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人提供法律援助。(三)包宣传:宣传“双三包”有关内容;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正面典型。第十三条管理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将

8、管理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用标牌形式悬挂于适当位置,向社会公示;(二)可以视情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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