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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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东府[2005]77号颁布时间:2005-12-12发文单位:东方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自觉遵守市容环卫法规,维护好其责任区周围的环境卫生、立面整洁和环境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主要

2、街巷临街所有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公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门前包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做到责任区内(即铺面或营业大厅门前4米以内)无暴露垃圾、无废弃堆积物、果皮、纸屑、无污泥积水、无树叶、塑料袋、无泼撒呕吐物、无人畜粪便。4  门前包容貌:责任单位应当保持铺面或营业大厅临街墙体、立面无乱贴、乱涂、乱刻画;城监许可临时占道的货物,要按规摆放,机动车辆和人力三轮车、自行车要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门前包监督:责任单位有责任和义务

3、对门前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行人在门前乱丢垃圾、杂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好巡查记录、协调矛盾、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单位执行下列规定:  (一)要明确专人(保安、杂勤工或店铺当日值班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按管理部门要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严格履行职责;  (三)按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缴纳城镇垃圾清运费;  (四)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

4、部门的督查、考核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责任单位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或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有权加以劝阻制止、举报。  第八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和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有权举报,监督部门必须依法查处。4  第九条 责任单位必须自备垃圾桶(筐),收集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垃圾量小的必须于每天傍晚7点至次日清晨7点前将垃圾倒到清扫保洁车里;产生垃圾量大的自己必须送到公共垃圾斗里倒放,违者,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门前路面倾倒垃圾和污水,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解放路、东海路两旁的单位和一切店铺门前不得占道摆摊,确有必要临时占用的,经城监许可后,必须按规定界限划行就市,确保门前道路畅通和环境卫生整洁。违者,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恶劣者由城市监察管理机构依法取缔该摊点。  第十二条 建设路、人民路、琼西路、农科路、园林路、福民路、东港路、滨海路两旁原则不得占道摆摊,考虑到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的实际困难,在不影响交通

6、的情况下,可允许摆摊设点,但必须按城监规定的界限排放经营,并负责做好周围环境卫生,同时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恶劣者由城市监察管理机构依法取缔该摊点。4  第十三条 解放路、东海路、东方大道两旁的单位和一切店铺门前不得堆放杂物(包括建筑材料),确有必要,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准后,必须妥善管理,不得污染周边环境,违者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在新闻媒体通报表扬,同时挂上“门前三包

7、”合格单位的牌子。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造成门前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暴光。  第十五条 凡行政或事业单位出租的铺面,必须对所租出的铺面或设施的卫生负责,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负责任或监督不力,造成门前卫生脏、乱、差的,市政府将责令执法部门强制性将出租的店铺关门停业,同时追究出租铺面或设施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在卫生检查评比中将该单位列为卫生不合格单位。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乡镇、各居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

8、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东方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三十日后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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