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促进企业开发产业技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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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经济部促进企业开发产业技术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08-20【效力属性】已修正【正  文】经济部促进企业开发产业技术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据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二十二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除补助申请之准驳决定外,主管机关得就本办法所定相关事项,依政府采购法委由相关机构执行。    第3条    主管机关对于企业从事下列事项,得提供补助:一关键性、前瞻性或整合性产业技术之规划或开发。二中小企业创新或整合性产业技

2、术与产品之研究开发及相关研发服务。    三示范性资讯应用之规划、开发或建置。四促成产业技术发展之知识创造、流通或加值。    第4条    本办法提供之补助款,其补助科目范围应以与审核通过计划相关之下列项目为限:    一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之人事费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费用。    三研究发展设备之使用费及维护费。    四技术引进及委讬研究费用。    五国内、外差旅费。    依本办法提供之补助款,应不超过前项可补助科目总额之百分之五十。    第5条    申请第三条第一款之补助,

3、以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为限:    一依公司法设立之本公司。    二财务健全。    三于国内设有研究发展部门,有研究发展专门人才。    四具备执行计划之研发管理能力。    五研发团队具有研究发展实绩。    企业申请第三条第一款中,关于整合性产业技术之规划或开发之补助者,得与学校、财团法人及国外机构共同为之,不受前项之限制,补助资格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6条    申请第三条第二款之补助,以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之公司为限。申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中小企业整合性产业技术及产品之研究开发之补助者,

4、其补助资格由主管机关订之。申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中小企业相关研发服务之补助者,得包含从事与研发服务相关之业务且有税籍登记之事务所,不受第一项之限制。前三项申请者,其成立未满三年或进驻依主管机关鼓励公民营机构设立中小企业创新育成中心相关规定设立之创新育成中心,得为优先补助之对象。    第7条    申请第三条第三款之补助,以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为限:    一依公司法设立之本公司或具资讯应用需求之法人。    二财务健全。    三具备一定规模之经营与系统开发场所、执行计划之人力与设备及专案执行能力。 

5、   第8条    申请第三条第四款之补助,以符合下列各款规定者为限:一依公司法设立之本公司或从事与研发服务相关之业务且有税籍登记之事务所。    二财务健全。三具备从事知识创造、流通或加值工作经验且有实绩者。以联合方式申请第三条第四款之补助者,得与学校、财团法人及国外机构共同为之,不受前项之限制,补助资格由主管机关订之。    第9条    主管机关为配合行政院核定重大科技政策及建构民间企业发展科技产业之环境,对于下列事项,得经专案审查后,提供补助经费,补助科目得不受第四条规定之限制:    一国

6、家型技术应用及展示活动。    二产业技术环境建构。    三企业主导之大型技术研发计划。    四国内、外具产业技术研发实绩机构在台设立设计、研发中心。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补助之对象,得包括公司以外之法人;第四款补助对象之资格、条件,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0条    申请人申请补助时应向主管机关声明下列事项:    一计划执行者于执行政府科技专案计划时,五年内未曾有重大违约纪录。    二计划执行者因履行政府之补助契约,无受停权处分;其期间尚未届满情事。    申请人拒绝为前项之声明,

7、主管机关不得提供补助;其声明不实经发现者,主管机关应驳回其申请或依职权废止准予补助之决定,并解除补助契约。    第11条    主管机关得视业务之需要分别设指导委员会及审查委员会,审议补助事项及提供相关业务谘询。    指导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订定政策性指导方向或审查原则,并适时审视及调整之。    二确认审查委员会之审查结果。    审查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审核计划申请人之技术能力、计划内容及计划经费。    二计划之执行与管考及相关事务。    指导委员会与审查委员会之组织及运

8、作事项,由主管机关定之。    主管机关办理案件之审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审查完竣通知申请者之日止,不得逾四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二个月。    第12条    申请人应于补助核准函内所定期间签订补助契约。    申请人未依前项规定于所定期间内与主管机关签订补助契约者,除经主管机关同意展延外,补助核准函失其效力。    第13条    前条第一项之契约,应规范下列事项:    一计划内容及执行期间。    二补助款之拨付与经费之收支处理及查核。    三计划之停办、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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