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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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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疑难问题(一)被保险人、投保人权利义务问题1、对保险车辆转让后而保单未批改,保险车辆的受让人是否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福建高院)2、在保险法条文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赔给第三者。第三者可否作为原告以保险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福建高院)3、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有何区别?是专有制度?还是代理权的延伸,或债权转让?(福建高院)4、人身保险合同中阐述了受益人的名称,还阐述了受益人的关系,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的关系不存在了,受益人是谁呢?(福建高院)5、被保险人如在保险合同中同
2、时指定几个受益人,那么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如何确定?(福建高院)6、保监会以及保险公司内部制订的条款未经投保人签字确认,该条款对投保人是否有约束力?(福建高院)7、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该条规定了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出险通知义务,对于没有指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其死亡那么,继承人是否要履行该义务?如果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能履行通知义务,该怎么适用该条款?(福建高院)8、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福建高院)9、保险公司
3、提供投保单,被保险人(公民)提出不是其签字,保险公司是否应就投保单的真实性继续举证?(浙江高院)10、在财产保险中约定受益人如何处理?(上海高院)1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程度如何把握,“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上海高院)12、当事人在投保人寿、疾病险时瞒报病情,但出险疾病和前述瞒报疾病没有任何联系,如何处理?(北京高院)13、理赔权转让后的保险金请求主体认定?(江苏高院)【背景材料:2009年1月12日,厉某在保险公司对其所有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期间自2
4、009年2月5日至2010年2月4日,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16万元。2009年4月4日,该车辆驾驶员夏某在高速驾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后车辆被拖至停车场两天后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全部烧毁。2009年4月29日,厉某与杨某签订协议转让2009年4月4日事故的一切理赔权利。厉某、杨某在协议上签字,保险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业务专用章。2009年4月30日,保险公司对上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上被保险人以批单方式变更为杨某。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对车辆损失险进行理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抗辩称,根据《家庭自用
5、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五项约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该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不应理赔。观点一:2009年4月29日厉某与杨某签订的权利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盖章确认。该协议转让的是保险金理赔请求权,与杨某在火灾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无关,只要厉某在火灾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杨某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对于该车是否属于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
6、成,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不能免责。观点二:保险公司批单之前,其与杨某均明知保险标的已经发生火灾,而杨某在与厉某签订理赔转让协议、保险公司批单时,对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批单为无效合同。杨某不享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杨某对于火灾发生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其应提交公安或者消防部门关于火灾发生原因的鉴定。否则根据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14、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重合时,车上人员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险重合时,保险理赔先后顺序如何掌握。(河北高院)15、道路交
7、通事故中财产间接损失,如承包费、营运损失、拖车费、停车费、租车费等是否应该赔偿?(河北高院)(二)保险合同的问题1、“无责免赔”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云南高院)2、保险人在免责条款中约定“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污染、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以上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中的“污染”应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污染还是不可抗力的污染?(福建高院)3、保险合同中的性质区分。保险合同中常见的一些险种,如:医疗费用险、车上人员险、座位险等,既与人身险相关,又兼具财产险的
8、某些特征。由于保险法对这些险种的性质未作区分、归类,因而在实体处理时容易产生争议。问题:一、如何界定险种的性质(人身险、财产险);二、适用填平原则的范围与条件;三、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在财产损失范围内,向加害人追偿?(福建高院)4、医疗保险多份投保的效力及理赔原则。一些医疗保险合同允许投保人一次同时投保数份,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实际支付的费用。问题:一、可否认定保险与合同有效(属人身险性质)?二、可否按保险金额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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