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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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科函〔2019〕35号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

2、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11-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

3、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认定流程(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4、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1-195号)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真实、完整的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保存后提交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认证。企业注册信息经火炬中心审核通过后,企业即可开展后续网上填报工作。已完成注册的企业,不能重复进行注册,须用原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用户名和密码在以后更名、年报、申报中会经常用到,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丢失的,可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5、网”,通过“申报管理—个人/企业—找回密码”功能进行找回。(三)网上填报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受理机构。(四)提交纸质材料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至本地区组织推荐单位。企业向组织推荐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11-(五)组织推荐各市科技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是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单位,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

6、定申请材料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要点见附件2),必要时可邀请同级财税部门进行联合评价,并实地考察。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六)专家评审对组织推荐单位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七)综合审查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综合审查,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必要时会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八)报备公示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将符合认定条

7、件的企业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认定报备企业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九)认定公告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依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1-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在“山西省科技厅网站”(kjt.shanxi.gov.cn)公告。(十)证书发放省高企办将认定文件、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至各组织推荐单位。各组织推荐单位应确保及时发放至企业。三、申报时间2019年分三批开展认定,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

8、7月31日,第三批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各组织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纸质申请材料等集中报送至指定受理地点。申请材料受理地址:各组织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含原件一套)及推荐函一份(含推荐汇总表)报送山西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大平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49号山西高创一层,长治路创业街口)备案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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