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伊甸社会福利基金会双福传道基金申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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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雙福傳道基金申請辦法】中華民國97年03月14日雙福字001號頒訂第一條:【依據】一、本會宗旨以「服務弱勢、推動雙福、見證基督、領人歸主」四大目標為異象。二、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雙福實踐委員會」97年03月14日雙福字001號頒訂。第二條:【主旨】一、符合本會宗旨之基督徒,且具備專業資格,並願意委身於實踐異象者。二、為資助本會認可之對象推展宣教事工或參加基督教義之教育養成計畫。三、本條對象包括:傳道人、教會、宣教機構或差派事工等。第三條:【申請資格】本辦法申請資格分為申請制、推

2、薦制、其他等三類,其說明如下:一、申請制:(一)身障者神學生。(二)從事身心障礙者工作及願意投入身心障礙者事工之非身障者神學生。(三)全時間奉獻於身心障礙之福音工作傳道人(目前在職進修者)。(四)未於其他單位有申請同性質補助款者。(五)補助對象為事工上被服務者,其申請人應為傳道人、教會或機構。二、推薦制:不符合以上資格者,可由兩名以上管理委員公開推薦。三、其他:未符以上條件者,應以提案簽呈本會委員會審查。四、曾申請本基金補助,但有違反本基金管理辦法紀錄者,均應以第二項辦理。五、初次辦理及符合本條第二項、第四項時,

3、需自行覓妥連帶保證人,並出具該身分證明文件.第四條:【補助金額】一、補助金額每年為壹佰貳拾萬元整,補助名額最多十名。二、本補助金額僅作為生活需要使用,不得轉作其他項目;補助額度原則如下:(一)傳道人:每人不超過每月折合新台幣貳萬元為限。(一)神學生:每人不超過每月折合新台幣壹萬元為限。(二)其他:每年總合不得超過本基金年度總預算5%為限。二、海外地區以當地生活指數為依據。三、特殊狀況者,以專案討論處理之。第一條:【施行細則】本辦法應另訂有關傳道人、教會、宣教機構或差傳事工等基金管理辦法及審查流程。第二條:【檢具文

4、件】(有關證明文件提出影本,均須申請人於與正本相符處加蓋簽印)申請人應檢附本條所示文件表格向本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一、「雙福傳道基金申請表」乙份,附最近三個月以內二吋相片兩張,黏貼於申請表內附件一。二、資格證明文件:(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戶口名簿影本。(三)殘障者應附「殘障手冊影本」。(四)學歷證明文件(同等學力或專業資格證書需出具公文書件)。(五)經歷證明文件(離職證明、在職證明或勞保卡)。三、海外人士為申請者前項應加附護照影本。四、牧師推薦函或導師推薦函或兩名以上管理委員推薦函。五、雙福傳道基金保證書

5、,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影本附件二。六、五百字以上的見證自傳,含學經歷簡述。七、撥款帳戶申請書。八、教育、事工計劃書。九、曾經通過申請者,免附本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文件。第三條:【各項期限】附表一一、邀約期:由本會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開放索取及寄發邀約申請表.二、申請期:申請人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五月一日起五月三十一日止,將申請文件寄至本會(116台北市萬美街一段55號三樓),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雙福傳道基金」收。一、審查期:本委員會訂於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6、三十一日止、六月一日起六月三十日止,由管理委員會專案審核。二、撥款日:次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發放生活補助金額。三、申請文件收件以郵戳為憑,提早或逾期均不予受理,本會不代管申請期間以外之任何文件,申請人亦不得以掛號或專人送達為由,要求本會返還或提示所寄送之文件。第一條:【審查原則】一、由本會組成「雙福傳道基金」管理委員會先行書面審查。二、審查過程前,管理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於審查過程中列席備詢或面談。三、本會審查結束後,將以申請表所留設之通訊地址予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四

7、、經審查通過者,本會將以報值掛號、郵政劃撥、銀行轉帳等方式發放生活補助金額。五、無論審核通過與否,所附文件均不予發還。六、其他按各施行細則予以參照。第二條:【條文修正】一、本辦法修正案須於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十二月一日起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向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二、本辦法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由本委員會完成增減修刪,並於下次申請案適用之。三、特殊案例,經本管理委員會認可後,仍應於前項最近時間予以修正之。第三條:【公告方式】一、以伊甸園月刊公告。二、以本基金管理委員會

8、所屬相關文宣媒體或網站公告。一、大眾傳播及相關媒體公告。第一條:【發布實施】本辦法經97年3月30日決議通過後發布實施。發布後任何增修刪減條文,均需標列加註日期。附表一請申請人及本會主責同工注意本表時程之時程管制。時間表邀約申請審查撥款修法補助期間09月▲●10月▲●11月▲●12月▲●01月▲▲02月▲▲03月●▲04月●▲05月●▲06月●▲07月●●08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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