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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工程科技]清产核资讲座-企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清产核资工作专题讲座——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1主要专题: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实物操作规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等。2一、清产核资工作的简介1、本次清产核资背景1)适应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2)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4)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等创造条件。32、清产核资的目的摸清家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为建立有效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系统打下基础;核减损失,夯实资产,规范各
2、级责任主体的法律和经济责任风险;核实资本,为各级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保值增值提供客观的依据;以“清”为鉴,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和资产运营制度和机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掌握全面的资产和财务信息,为推进资本运营、提高主业竞争力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43、清产核资工作实现的结果1)清理原制度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2)确认新制度八项资产的预计损失3)完善企业的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4)建立新的会计核算及内控制度54、本次清产核资的特点1)清产核资相关文件规范性、完整性加强;2)明确中介机构介入及应承
3、担责任;特别是主审所工作量及责任问题明确;3)清产核资范围扩大且规定明确;4)清产核资内容更加全面,包括问题的资产和负债;有问题的基建的损失也可以申报;5)损失认定的尺度放宽了,中间有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可以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证据,这对中介机构来说风险、责任增加;6)损失处理的尺度放宽,以前要求先由企业自行消化,如企业自行消化有困难的可以申报核减权益;这次改为经确认的资产损失首先冲减权益无权益可冲的,再由企业自行消化。6二、企业在清产核资中的实务操作流程一)、清产核资准备阶段1)建立工作前提领导前
4、提---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专家技术鉴定小组工作范围前提---依据规定确定清产核资范围,即确定清产核资的所有子企业和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子企业制度前提---制定新制度,确定预计资产损失技术前提---在会计事务所的协助下,制定技术实施细则,作为工作的技术指导及资产损失确认的依据72)建立工作机制定期汇报制度不定期沟通制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与会计事务所的沟通83)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具体实施方案呈报国资委备案主要撰写要件:开展清产核资目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基本情况工作组织方式和工作内容工作步骤
5、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9二)、清产核资的实施阶段账务清理与资产清查阶段-----确定问题资产损失证据的收集阶段---损益认定清产核资报表的编制10三)、结果申报阶段汇总整理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经企业权利机构审批企业准备申报资料并向国资委报送。四)、资金核实阶段本阶段主要任务是配合国资委,作好解释工作11五)、账务处理阶段清产核资结果经批复后,企业按批复文件进行账务调账处理,并将调账后经事务所审计后上报国资委备案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六
6、)、完善制度阶段根据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参考中介机构的管理建议书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本阶段可继续聘请中介机构参与。12三、清产核资的工作内容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完善制度13四、具体工作的重点及难点1、具体工作的重点债权性资产的核实投资性资产的核实存货资产的核实总部及子企业对内对外担保、抵押、司法诉讼等清理土地及不动产的权属问题的清理142、工作难点及应对措施损失证据的取证外部证据与内部证据的兼容与替代内部审批资料及文件损失资产的判断实物性资产的技术鉴定专业标准的确定企业
7、与事务所的沟通与协助15五、特别关注的问题1)企业的重视与协作2)需要向国资委报备及汇报的情形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备案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子企业备案新会计核算制度及案销账存等管理制度的备案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汇报清产核资结果账务调整后备案清产核资资产损失处理情况的备案1)清产核资范围的界定问题本次清产核资范围明显大于年报决算。主要是两者合并范围依据不一致形成,清产核资范围主要依据国资委规定;决算报表范围主要依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确定,两者依据不同形成差异。163)清产核资范围的界定问题本
8、次清产核资范围明显大于年报决算。主要是两者合并范围依据不一致形成,清产核资范围主要依据国资委规定;决算报表范围主要依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确定,两者依据不同形成差异。清产核资的特殊单位A、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这次清产核资范围之内,省属国有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如科研机构、医院、学校等,在这次清产核资的范围之内。B、集体企业不属于本次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不需要开展清产核资。(三对于企业所属的关闭停业等难以持续经营的子企业,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于开展清产核资的,由所出资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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