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09中央财政将参股创投基金(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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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将参股创投基金(政策解读)投资于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采访人:本报记者 李丽辉    解读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011年09月11日00: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打印·网摘·纠错·商城···分享·推荐··字号  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按照

2、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  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  办法规定,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

3、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或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

4、元人民币。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参股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新基金申请中央财政出资的,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  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发起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

5、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每支参股基金,原则上中央财政出资不超过20%,存续期限不超过10年  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

6、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  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

7、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责任编辑: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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