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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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敬启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监会

2、委员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股份公司”)签署了《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麻云燕、韦少辉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次发行工作,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引言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介本所在深圳注册,1993年8月13日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

3、可证》[证号:190293100646(换)]。本所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本所曾为上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提供过法律服务。金融证券部为本所重要业务部门。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二、签名律师简介本次签名律师麻云燕律师和韦少辉律师均无违规记录。麻云燕律师,198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86年取得律师资格,曾长期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1994年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并成为合伙人,曾经办茂炼转债、金地股份、深万科、佛山照明等公司首次公

4、开发行与上市、配股或增发以及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综合性券商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方式:电话:0755-83244701、83243139传真:0755-83243108电邮:yunyanma@shujinlawfirm.com韦少辉律师,1998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至今一直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律师业务,曾经办广汇股份、深万科、深发展、深天健等多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配股或增发项目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方式:--电话:0755-83257077、83243139传真

5、:0755-83243108电邮:shaohuiw@163.net三、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本所与发行人于2002年3月正式签署了《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并指派本所律--师正式进场工作,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指派律师累计工作时间约1600小时。为了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指派律师所进行的工作大致如下:(一)改制设立阶段本所接受委托后,参与了发行人的改制设立工作,指导和跟进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

6、设计和程序办理,起草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决议、股份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协助发行人设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出具《关于顺德市德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广东新德美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二)上市辅导阶段在此期间,本所协助发行人聘请的辅导机构开展上市辅导工作,指导发行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就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等内容作专题讲课。不时以书面形式指导和要求发行人完善内部管理和决策制度、关注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以备忘录的形式提请发行人切

7、实改进。协助发行人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中介机构协调会,就发行人独立性等事项反复讨论。在此期间,本所律师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发行人、辅导券商等其它中介机构保持着经常性的沟通。(三)申报材料阶段在此期间,本所指派多名律师参与该项目,实地调查发行人股份制改造运作的情况,配合其它中介机构解决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就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与讨论,并充分交换意见。最后在全面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8、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四、释义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上下文另有所指或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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