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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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第二篇国际结算及保函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进口信用证业务第二章进口代收业务第三章汇出汇款业务第四章出口信用证业务第五章出口托收业务第六章汇入汇款业务第七章国际收支申报第八章海关台账第九章国内信用证开证及付汇业务第十章国内信用证来证及收汇业务第十一章保函业务第一章进口信用证业务第一节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基本要求第一条 进口信用证合规性审核的基本要求一、受理和处理业务的原则(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及总行、省分行相关规定,在总行和省分行授权范围内受理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二)审查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

2、格,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为客户保密;(三)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的原则,严格遵照我行“反洗钱”的规定受理各项业务,防范诈骗。遇到可疑情况,按照总行及监管部门规定及时报告。二、对客户资格和贸易背景的合规性审核(一)客户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资格1、对首次委托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根据业务性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2、委托我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金融机构除外)。3、要求客户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等文件,以及办理业务所需书面委托及/或合同。(二)

3、严禁违规越权办理开证业务,进口信用证业务中严禁以下做法:1、明知无贸易背景而开立信用证或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以单纯套取银行资金为目的的信用证;2、开新证还旧证;3、为逃避监管或业务权限而故意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一)对于热商品(特别是已明显形成炒买炒卖的商品)的进口开证、大额授信开证或可疑的开证业务,应了解基础交易情况,谨慎处理。涉及使用授信开证的,要即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在公司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可继续使用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前,不得对外开证。(二)开证申请人委托我行办理进口开证业务应提交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合同及/或购汇申请书等有效凭证

4、及文件。(三)对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有效凭证及文件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二、落实信用证付款保证(一)对外开出信用证前,必须落实足额的付款保证。付款保证的形式包括:收取保证金、工商客户循环授信额度、工商客户单笔授信、其他付款保证(指总行风险管理部规定可不占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的除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付款保证形式)。上述付款保证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如信用证有溢装条款,付款保证按上限掌握。(二)收取保证金及保证金账户管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收取信用证保证金时必须使用总行财会部规定的840保证金科目核算。2、保证金帐户必须按客户、货币分别开立。3、信用证保证金必须专

5、证专用,不得串证使用,也不得串客户使用,严禁将客户其他往来资金与开证保证金混淆、串用。或者按照我行授信部门与客户的事先约定使用。4、若保证金币种与信用证规定的结算币种不一致,应建议客户采取措施避免汇率风险或加收一定金额的保证金。5、信用证保证金应采用台帐管理方式,按客户和币种逐笔登记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情况。(三)减免保证金1、部分或全部使用我行循环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业务开证者,国际结算部必须严格在公司业务部门分配或逐笔领用的额度内减免保证金开证。2、信用证项下部分/足额备付款项已入我行帐并办理外汇买卖保值者,国际结算部凭本行资金部门的书面通知或确认办理减/免收保证金开

6、证。(四)对于即将发生贸易融资展期和垫款的客户,必须立即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在公司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可继续使用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前,结算部门不得再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第二条信用证开证的基本要求一、以电讯方式对外开证应使用SWIFT开证格式。二、按照总行规定的对海外机构和代理行开证比例对外开证。三、劝阻客户在信用证中使用软条款。四、如申请人要求由其它银行加具保兑或同意出口方提出的由其它银行加具保兑的要求,应书面告知我行并明确保兑费承担方,我行可予同意。五、申请人要求开立允许电索或指定偿付行信用证的,应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申请人坚持开立的,经授信管理部门同意后,应与申请

7、人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含有偿付款项起息日及“申请人同意在我行为其开立含有电索或偿付条款的信用证后,无论证下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自我行对外偿付之日起,即对我行承担偿付义务”或类似条款,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书,授权该行凭索偿行的索偿给予偿付,并按总行规定落实头寸;带有电索或偿付条款的信用证应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的规定执行,信用证偿付条款中应加列收到索偿行电通知XX工作日后起息字样,并要求索偿行向开证行发出通知电声明单证相符。六、信用证应明确寄单要求和收单行地址。七、进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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