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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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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7章商检丶索赔丶不可抗力和仲裁第7章商检、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第1节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就是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数量)、包装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按照国际惯例,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一般都允许买方在接受货物以前,有权检验货物。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和我国外贸实践,一般有以下三种:(一)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数量)即买卖合同规定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载前,由卖方委托出口地的商检机构(通常是双方同意的机构)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数
2、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数量)即买卖双方约定,商品的品质和重量(数量)应在目的港(地)卸货后进行检验,以目的港(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三)装运港检验、目的港复验即卖方可在装运时,凭装运地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议讨货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向卖方提出异议并索赔。这种做法较为公平合理,符合国际贸易习惯,亦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
3、常用的方法。二、商检机构与商检证明(一)商检机构。商检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证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国际上商品检验机构,有官方的也有私人的,或同业公会经营的。我国的商检机构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我国商检机构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法定检验(2)监督管理。(3)公证鉴定(二)商品检验证明商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或鉴定后应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我国商检局对进出口商品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一律称为“检验证书”。商检证书的作用主要有三方面:①作为证明交货
4、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②作为议付货款的重要单据之一;③买卖双方用以索赔或理赔的依据。三、检验标准和方法商品检验标准,通常有生产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通用标准及买卖双方协议标准等。四、合同中的商检条款第2节索赔与理赔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索赔包括三种情况,即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本节介绍的是货物买卖索赔。一、争议与索(理)赔的概念争议(disputes)也称异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在国际贸易
5、中产生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况:(1)卖方违约。(2)买方违约。(3)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索赔(Claim)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而理赔(ClaimSettlement)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的受理和处理。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解释违约(BreachofContract),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的情况不同,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一)英国法的规定英国法按合同条款划分,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
6、(Condition)和违反担保(Warranty)两类。一般说,违反“要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违反“担保”,则对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Breach)两类。造成根本性违约,受损害方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可以宣布解除合同。相反,如果违约情况并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则受害方只能
7、要求赔偿损失,不能宣布解除合同。(三)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第34条又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andClaimClause);另一种则是罚金(Penalty)条款。(一)异议与索赔条款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除了明
8、确规定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应订明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等。异议索赔条款主要适用于交货品质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这类赔偿的金额不是预先决定,而是根据货损、货差的实际情况确定的。(二)罚金条款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亦称“违约金”。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场合下。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罚金条款的规定不同,因此在我国出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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