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配套规定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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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及配套规定精解第一章 总 则 一、立法宗旨(法第1条)【要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意:确立“单保护”宗旨,向弱势群体倾斜。 二、适用范围(法第2条、第96条)【要旨】适用一切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新意: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第三类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条例明确事务所、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条例第3条)三、基本原则(法第3条)【要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依约履行六原则 四、劳动重大事项民主协商制度(法第4条)【要旨】劳动重大事

2、项决定应该经职代会讨论,实施中职工可以建议修改。劳动重大事项应该公示、告知。新意:确立了劳动重大事项民主协商机制,劳动者对劳动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参与权、修改建议权及知悉权。五、三方协商机制(法第5条)【要旨】劳动部门应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六、工会职责(法第6条)【要旨】指导帮助劳动者依法订约履约,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法第7条,10条3款)【要旨】以实际用工时间为准,而不是以签约时间为准。(10条3款)新意:合同成立时

3、间做出特殊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利益。10 二、如实告知义务(法第8条) 【要旨】招聘双方都有如实告知义务三、缔约禁止(法第9条)(法第84条)【要旨】不得扣证,否则责令退还并处罚;不得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否则责令退还、罚款并赔偿。四、合同形式(法第10条)(14条3款)(82条1款) 【要旨】应当签书面合同,没签的一个月内签。新意:强调用书面形式,否则面临多种处罚:一年内不签双工资(82条1款),一年以上不签不定期(14条3款)。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条例第5条)五、未定书面合同报酬不明

4、的处理(法第11条) 【要旨】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即集体合同有规定的按集体合同,无规定的同工同酬。六、劳动合同的种类(法第12条)【要旨】劳动合同分三类:定期、不定期和任务。七、定期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法第13条)【要旨】有终止时间八、不定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要旨】1、含义:无确定终止时间。 2、适用范围:(1)可签情形:协商一致(2)必签情形(劳动者不同意除外):A连续工作十年;B初次实行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签合同时,连续工作十年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十年);C连订二次

5、定期合同,无法定可解雇情形。(3)视签情形:一年不签书面合同。(4)例外情形:公益岗位不适用(条例12条)新意:鼓励签订不定期合同,以利于维护职工权益,稳定队伍。连续工作10年、两次定期等三种情形需要订立无定期合同,逾期不签合同视为无定期合同。10九、任务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第15条)【要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十、合同生效及文本保存(法第16条)(法第81条) 【要旨】签章生效,各执一份。不给文本责令改正,损害赔偿。 十一、合同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法第17条)(法第81

6、条)【要旨】1、必备条款:双方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报酬和社保,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其他。必备条款欠缺责令改正,损害赔偿。2、选择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十二、书面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法第18条)【要旨】重新协商>集体合同>报酬同工同酬、标准国家规定。十三、试用期限制1、期限限制(法第19条)【要旨】对试用期进行了严格限制:1、长短限制:313-126;2、只能搞一次;3、任务合同及不满仨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不能仅约定

7、试用期。2、工资限制(法第20条,条例15条)【要旨】两不低:不低于最低档的80%或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最低工资。3、试用期解约限制(法第21条)【要旨】(1)解除要符合法定条件,不得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2)要说明理由。十四、服务期(法第22条) 【要旨】1、服务期适用对象:通俗讲就是“公费进修人员”。法条规定两“专”—专项培训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注意: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86条)。2、违约金限制:约定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实支数额不得超过应摊费用。新意: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为未履行部分应分

8、摊的培训费。10条例补充:1、服务期到期之前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延期(条例17条)。2、劳动者被迫辞职不构成违约,不支付违约金(条例26条)。 十五、保密约定(法第23条)【要旨】1、可以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十六、对竞业限制的限制(法第24条)【要旨】对象仅限涉密人员,期限不超过两年,经济上要给补偿。 十七、劳动者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法第25条)【要旨】仅适用服务期违约及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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