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015499
大小:95.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正确确定《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亚太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发生变化的,由海关总署另行公
2、告。第三条[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一)在该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15(二)该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第四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成员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二)在该成员国收获的农产品;(三)在该成员国出生并饲养
3、的动物;(四)在该成员国从上述第(三)项动物获得的产品;(五)在该成员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由该国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七)在该国的加工船上仅由上述第(六)项的产品加工和(或者)制造所得的产品;(八)在该成员国从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上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九)在该成员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理,仅适合弃置、用作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十)在该成员国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十一)在该成员国仅由上述第(一)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第五条[非原产材料成分
4、]15某一成员国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国。非原产材料包括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进口非原产材料和不明原产地材料。本条第一款非原产材料成分计算公式如下: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55%船上交货价格(FOB)其中,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是指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者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是指在生产或者加工货物的该成员国境内最早可以确定的为不明原产地原材料、零件
5、或者产物所支付的价格。该成员国为最不发达国家的,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65%。本条规定中非原产材料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海关估价协定》。第六条[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加工、制造的货物,符合《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该标准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口非原产材料价值
6、 第七条[累计原产地规则]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某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最终产15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如果制造或者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为最不发达成员国,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50%,则可视为该最不发达成员国的原产货物。第八条[微小加工和处理]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一)为使货物在运输或者贮
7、存中保持良好状态而作的处理,包括通风、摊开、干燥、冷冻、盐渍、硫化或其他水溶液处理、去除坏损部分等;(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搭配(包括部件的组拼)的简单处理,洗涤、油漆和切碎;;(三)改换包装、拆解和包裹;(四)简单的切片、剪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装袋、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五)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者其它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六)简单混合;(七)将物品的各个部件简单组装成一个完整品;(八)屠宰动物;(九)去皮、皮革粒面处理、去骨;15(十)第(一)项至第(九)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的组合。第九条[包装]在确
8、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包装与其所装货物应当视为一个整体。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包装按照《税则》应当单独归类的,其原产地单独认定。第十条[展览品]原产于《亚太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