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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秘鲁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秘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秘鲁之间的《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秘鲁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秘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
2、)中的《中秘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秘鲁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秘鲁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从秘鲁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三)在秘鲁境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或者水产养殖
3、获得的货物; (四)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船只,在秘鲁境外的水域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五)在秘鲁注册或者登记,并依法悬挂秘鲁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四)项所述货物加工所得的货物; (六)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七)从秘鲁的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八)从秘鲁境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秘鲁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进行开采; (九)在秘鲁境内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或者在秘鲁境内收集旧货物获得
4、,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秘鲁境内完全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税则号列与进口货物税则号列不同,但是从非原产材料到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改变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该进口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第六条在秘鲁境内,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符合《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中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5、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秘鲁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原产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确定的在秘鲁境内为该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该原产地不明材料由货物生产商在秘鲁境内获得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均不计入非原产材料价格。 本条规定中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和非原产材料价格的计算应当符合《海关估价协定》。 第七条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秘鲁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境内。 第八条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
6、产地规则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未能满足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但是这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所述货物同时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第一款所述未能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部分非秘鲁原产材料的价格仍然应当计入区域价值成分中的非原产材料价格。 第九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二)托运货物的拆解或者组装
7、; (三)以零售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的操作; (四)屠宰动物。 第十条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秘鲁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秘鲁;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秘鲁,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未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秘鲁。 第十一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秘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在《税则》中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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