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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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马 源 江杨岗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在逐步变成现实,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保障也逐渐为人们所接受。诉讼的普及化也使得恶意诉讼问题层出不穷。文章从恶意诉讼的概念认识和构成要件展开,总结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分析恶意诉讼具有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就其法律规制提出了改善建议。    【关键词】恶意诉讼 侵权行为 滥用诉权 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权利意识逐步加强,更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人利用诉讼的方式去实现自身的不正

2、当利益,以致恶意诉讼案例层出不穷,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的广泛关注。                  恶意诉讼的概述    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当前,理论界对于何为恶意诉讼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综合来说,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这一特定的法律程序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具有主观的恶意,意图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而为自身谋取利益;第二,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审判程序和法律的强制力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第三,对方当事人受到诉讼的困扰并因此受到损害;第四,当事人一方的获利与

3、另一方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恶意诉讼的成立不应该以诉讼胜利为标志,因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自身不法利益的实现与诉讼胜利并没有因果联系,因此,只要是当事人满足前面四个要件,达到了其某种预期的目的,就应当成立恶意诉讼。①    恶意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区别。一是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一般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利用虚假证据,骗取法院由于认识错误做出的有损害于第三人权利的判决,损害第三人的权益。②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都是骗取法院的信任,利用法院的审判权,使法院基于其认识错误而做出错误的判决。当然它们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虚假诉讼是双

4、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而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是滥用诉讼权利与恶意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是指行为人有诉讼权利,故意利用这种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达到这一诉讼程序最终能够达到的目的,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其与恶意诉讼之间的区别在于:首先,滥用诉讼权利,前提是需要有诉讼权利,正所谓“法律赋予你权利,你才可以乱用”,在程序法中,只有拥有实体法上的权利的正当当事人才拥有诉讼权利。恶意诉讼中,行为人是没用诉讼权利的,只是利用虚假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使法院相信其有诉讼权利,实际上本身并没有诉讼权利。其次,滥用诉讼权利可以发生在诉

5、讼程序的任何一个阶段,比如滥用回避权,起诉权,反诉权等。而恶意诉讼只能发生在诉讼的起诉和反诉的阶段。再者,从诉讼的目的上看,滥用诉讼权利主要是为了达到本诉讼本身能够达到的目的,而恶意诉讼不仅是为了达到本诉的诉讼利益,可能还为了在案外获得其他利益或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目的。    三是诉讼错误与恶意诉讼。诉讼错误是当事人在过失或者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错误诉讼,从而引发一系列诉讼程序。它与恶意诉讼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恶意诉讼的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也积极的提起诉讼,蒙骗法院做出利于自己的判决,是一种诚实信用缺乏的行为,而诉讼错误主观上是过失,是由于当事人的认识错误导致了错误的诉讼,与恶意

6、诉讼有本质的区别。    恶意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恶意诉讼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各种各样的恶意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从目的上将这些案件分类,大概有如下几个方面:    捏造、伪造证据事实致使财产损失型。这种恶意诉讼主要是行为人捏造证据,利用虚假的法律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的信任,使法院基于对案件的错误认识而取得合法的胜诉判决,致使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而行为人获得利益。    合法理由非法目的型。这类案件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这类恶意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是最难甄别出来的一种类型,其造成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在针对法人的诉讼案例中,恶意诉讼的提起往往是为了给对方的名誉或者商誉造

7、成实质性的损害。此类案件对法官的考验是最大的,如果没有甄别出来,很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    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分析    法制教育普及的负产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法制普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水平也在逐渐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惧怕诉讼”的心理也在逐渐消失,人们认识到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利用法律武器去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切的现象都是值得庆祝的。但是,从矛盾的另一方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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