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军品采购之法律性质及其适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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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純收入行為招標、決標方式標準作業程序探討壹、前言政府機關執行採購作業時,需依循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辦理,而採購法之訂定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見政府採購法第一條條文。。其所稱採購,係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條文。。然對財物之變賣及出租等純收入行為,「國有財產法」及省市政府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故不適用採購法尹章華、劉家熒編著「政府採購法逐條釋義」1.1.5辦理;然而變賣及出租二者向以招標方式為締約手段,以「稽察條例」為法源依據,但在該條例廢止後,為求得公平、公開

2、之辦理程序,政府採購法是否有類推之適用,或仍爰用國有財產法及省市政府相關法令自訂一套作業模式,正是這研究專題的最大動機。在政府採購法立法之主要目的有五:一、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以減少弊端;二、提升採購效率,配合政府施政及經濟發展需要;三、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四、引進外國優良措施,改善現有制度缺失,創新政府採購作業;五、落實分層負責、權責分明之採購行政,以達到如期、如質獲得採購標的之私經濟行政,其乃政府與廠商間基於「平等地位」所進行之對價行為。而以純收入行為相對客體(廠商)置於政府採購之對等地位,是否也可以訂定出一套適用程序、而

3、其標準作業模式應為何,這可能是在稽察條例廢止及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我們首應瞭解及深入探討的;而其於招標後至決標間各階段作業(如:公告、招標、投標暨文件之處置、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底價訂定、搶標之處置、決標暨得標、異議申訴、不良廠商處理等)程序應如何適用,乃為本篇探究之精神所在。貳、純收入行為之意涵一、意義國有財產係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見國有財產法第二條條文。;國有財產之收益及處分應依預算程序執行,而其收入應解繳國庫,或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為之見國有財產法第七、八條條文。,而國有財產之收益及處分行為就國家主體與對價關係人

4、而言,係一方付出價金取得權利,另一方取得價金釋出權力,或將公用財產於有關機關核准報廢後之殘值予以出售而言;因此純收入行為乃機關對其財物之變賣及出租所獲得「處分」或「收益」之行為見政府採購法導論,國防部採購局編印,第十四頁。。二、內容其內容涵蓋一切有關「生產、運銷、研發、製造、投資及財產變賣、出租(借)」。綜理其行為概分為收入行為、處分行為、買入行為、收益行為、借貸行為、理財行為、標售行為、徵收行為等。如是在公務機關或國營事業方面整理分析,可具體歸納為公務機關不適用財物、土地標售及租賃、委商之收益及儲金、生產獲利均屬之,其中不泛有收入後編成特種基金循環運用或解繳國庫等不

5、同的處理方式,但在此過程中,必須針對既有的收入行為做出一套標準模式,促使作業流暢,並防止弊端產生,以維社會公允,其中除廢舊變賣及租賃之收入行為未訂,餘均訂有作業程序可以遵循,故本篇僅對國軍純收入變賣及租賃之招標、決標過程提出探討:(一)租賃(營站招商經營)有關國軍營站招(委)商經營,係在管理機關因人力、經費不足等因素之下逕行,其辦理方式,應以公共服務之委託為主,而不涉及公有利益之行使,且需以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可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十九年九月廿一日函示附件說明一、(五)。所供予之土地及地上建物,一般而言均為公設產權,除要證實其於平時為非軍事行動使用外,更應注意與

6、受託商之對價行為,絕不可因為要取得高收益,而影響往後的供應品質,更不容有循私舞弊,而導致不公平競爭之結果,其收入將納入特種基金管理運用,並採自負盈虧之方式,由各單位就收支情形於年度內編列使用。(二)變賣財產(廢舊及不適用物資)係指逾使用年限或已喪失繼續使用價值,並已依規定完成除役、報廢程序有案之一切廢舊物資均屬之(但屬環境保護署公告認定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不在此限),其作業應依循「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規定」方式辦理,係屬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對承辦人員負有約制作用,除此之外,對於廠商而言,因契約之成立,而有民法債務履行之責任。故此行為所得之價金,應依相關

7、歲入預算收支規定報繳。以上各種行為皆為「國庫行為」(行政機關提供標的物,廠商提出對價),其與採購法之間最大差異在於所處地位之不同,但辦理的程序仍需有所依據,所以如何在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範,確仍能履行招標、決標之作業程序,其中是否依循其他法令規定,這是值得我們更進一步去探討的。參、純收入行為招標、決標相關適用法規一、對純收入行為法律性質之研析   在探究純收入行為招標、決標相關適用法規之前,應先瞭解其法律性質;首先談到純收入係屬「法律行為」,乃以欲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種適法行為見鄭玉波著,民法概要,東大書局,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版,頁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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