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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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建议今年以来,省高院在全省法院开展“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着力通过司法公开,主动接受来自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而随着现代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媒体监督成了众多监督方式中传播速度最快、影响范围最广、舆论影响最大的监督方式之一,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处理好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为我们深入开展“阳光司法工程”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一、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的概念、特点及关联司法公开,根据《最高人

2、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主要包括以下6项内容: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及审务公开。媒体监督,是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报刊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批评或抨击。大众传媒是当前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最主要方式,也是人们行使监督权最直观有效的途径。司法公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开,同时还具有程序性及独立性的要求。而媒体监督则具有相对的言论自由性、及时性、广泛性。司法通过公开接受媒体的监督,满足宪法赋予媒体的新闻自由权、7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媒体通过

3、司法公开监督司法行为,从而能更好地促进公正审判、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能够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有效方式。司法行为可以借助媒体扩大公开范围,媒体通过司法公开监督司法行为,两者具有相辅相成和辩证统一的关系,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实质。但两者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二、存在的问题1.存在“媒体审判”的现象,未客观正确对司法行为进行公开和监督。“媒体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传媒超越了法律规定,没有基于法定程序和合法证据而对具体案件作出非理性的评论或者评价,进而形成某种舆论压力,这些评论或

4、者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干扰、干预甚至破坏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传媒不当监督,法院不应承受之重》,作者,陈莹莹,来自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网一些媒体在进行宣传报道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对案件做出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评论,甚至进行夸张的渲染,而评论人的水平又参差不齐,导致群众在认识案件之初就形式了自己的主观偏见,这种一边倒的舆论势头必然会给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带来巨大的压力。如果迎合了群众的观点,则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偏离了法律的规定;如果裁判结果与群众预期不一致,则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势必7受到损害。美国法学家亨利·

5、米斯曾精辟地指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官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再是法官了。”《司法公正的构建》,作者:谢佑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2.个别媒体监督“触角”过长,超越了司法公开的界线。新闻媒体大多具有商业化的特性,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利益的获取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吸引观众眼球。因此,一些新闻媒体为了猎取新闻热点,制造轰动效应,抢占市场先机,在案件还未作出宣判前,即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点或当事人一方的片面言辞进行抢先报道

6、,未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案件本质;对社会影响大的一些大要案,为获得观众的持续高度观注,不惜追根溯源,对案件当事人及审判员的个人资料、家庭背景等个人隐私进行曝光。一些行为过激的网民则进行“人肉”搜索,对他们的个人情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进行公开,严重影响了案件当事人及办案人员的生活起居;另外,一些媒体受雇于一方当事人,进行片面、主观、夸张的不实报道,甚至在语言上攻击另一方当事人。这些滥用媒体监督权的行为都超越了司法公开的界线,严重干扰了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3.缺乏系统的媒体监督管理制度。司法行为需要监督,同样,媒体的监督行为和自身行

7、为同样也需要监督。7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司法公开以及接受媒体监督均已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媒体监督方面还未形成系统的制度规范,其法律法规只是零散地出现在了宪法、诉讼法、民法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来讲,在学习及操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加之新闻媒体队伍人员众多散乱,行业自律性低,人员素质及职业操守还有待提高,使媒体在监督过程中乱象丛生,滥用监督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因为缺乏相应的惩治措施,使得部分越权或缺位的不规范监督行为无法得到惩罚和更正。4.司法公开意识不强,对媒体监督心存芥蒂。一方面,由于当

8、前法官的办案质量、水平和能力不一,而司法公开则意味着将有来自众多部门和人员的监督,其将承受巨大的内心压力,一但其司法行为或裁判结果与人们的评价不一致,甚至出现了纰漏,其又将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同时,由于法官平时多忙于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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