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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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追诉人圉卷权研究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吴纪奎摘要近期我国法学界就被追诉人是否享有阅卷权发生了激烈争论。无独有偶,德国也爆发过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与之类似,美国就被追诉人的证据开示权也曾展开过大讨论。说到底,被追诉人的阁卷权之争其本质就是利益之争。因此,解决被追诉人阅卷权问题最终也只能诉诸利益权衡。德美两国就被追诉人阅卷权以及证据开示权的争论及其结果,无疑有力地驳斥了我国理论界反对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各种论调,并为我国从立法上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扫清了理念上的障碍。然而,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特点,要有效确保被追诉人阅卷利益的

2、实现,还必须革新案卷移送制度、提高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改革诉讼构造以及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关键词闲卷权证据开示利益权衡制度障碍一、问题的提出以李庄案为导火索,有关被追诉人①是否享有阅卷权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法学界引发了激烈争论。概而言之,关于应否赋予被迫诉人本人阅卷权,赞成者有之,②反对者亦有之,③更不乏折中者。④在赞成者(主要是辩护律师)看来,从本质上说,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于被追诉人,既然辩护律师有阅卷权,被追诉人理所当然也有阅卷权。现如今,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更为重要的是,

3、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不仅有助于确保其自我辩护权的实现,而且更有助于促使被追诉人正确评估自己面临的处境,从而积极地、及早地认罪。反对者(主要是检察官以及部分学者)则认为,由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于被追诉人且辩护律师有阅卷权,并不能当然导出被追诉人也有阅卷权。更为重要的是,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极容易导致滥用通过阅卷获知的信息,推翻其有罪或者重罪供述,作有利于自己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从而给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带来麻烦,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折中者看来,毫无疑问,应当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但是应当对其阅

4、卷权进行一定的限制。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法学界有关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争执呢?面对正反两方强有力的论点,我国未来的立法又应当何去何从呢?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尝试性的回答。o由于各国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区分标准不同,为了便于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不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进行区分,将二者统称为被追诉人。⑦有关赞成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各种论点,参见钱列阳、张志勇:。被告人的阅卷权不容忽视”,载《中国律师}2009年第9期;韩嘉毅:“辩护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当事人充分阅卷”,载韩嘉毅律师的博客,http://blog.sina.

5、COI'[I.cn/hanjiayijdl韩旭:“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及其家属证据知悉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等。⑦有关反对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各种论点,参见石献智:“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载《检察El报}2008年8月6日I等。④有关折中的观点,参见许兰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也应享有阅卷权”,载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网WWW.sqxb.cora.·19·万方数据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8期二、被追诉人阅卷权之争:域外的视角事实上,关于被追诉人是否应当享有阅卷权的争论,不仅仅是

6、中国法学界特有的现象。对此,不仅大陆法系国家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论,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也有过类似的大讨论。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相关国家关于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争论及其结果,无疑能为我们更深入地认识该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一)阅卷权之争:德国与中国相同,德国也曾发生过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与中国不同,在德国,在被追诉人享有阅卷权这一点上不存在争执,其对被追诉人的阅卷权之争主要体现在被追诉人阅卷权的实现方式上。在德国,理论界普遍将听审请求权作为阅卷权主要(但非唯一)的法理基础。更准确地说,德国学者认为阅卷权的主要法理基础

7、在于听审权之请求资讯权。①鉴于听审权的主体是被追诉人,而阅卷权又导源于听审权,因此,在德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被追诉人是阅卷权的主体,但是德国刑事诉讼法长久以来却仅仅规定辩护人可以阅卷,对于被追诉人是否可以阅卷则只字未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阅卷权问题上,德国长久以来奉行所谓的权利分离说,即认为阅卷权的权利主体是被追诉人,而权利行使主体则是辩护人。那么,德国割裂阅卷权的权利主体与行使主体又为哪般呢?具体来说,德国理论界认为,之所以要禁止被追诉人本人阅卷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②:一是保护原始卷宗的完整性,③即在允许被追诉

8、人阅卷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追究他很可能会篡改或湮灭证据,一旦原始证据被篡改或湮灭,就可能造成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障碍;二是避免使案情晦暗,即卷内特定事实(如搜查、逮捕等突袭性处分)一旦向被追诉人披露,就可能影响侦查活动的进行,从而使得案情陷入晦暗状态;三是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即卷宗内可能有被追诉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受保护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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