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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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摘要】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本人能否行使阅卷权,因关系发现真实与被告作为程序主体之间的冲突,而争议较大。目前向被追诉人本人开放一定程度的阅卷已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方向,我国在固有权理论下全面禁止被追诉人本人阅卷的立法与实务值得检讨。被追诉人作为程序主体,应享有阅卷权,尤其是对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应赋予其本人直接阅卷的权利。但阅卷权对被追诉人开放所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仍是不可忽视,因此,基于利益的权衡,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进行合理限制。【关键词】被追诉人;阅卷权;保障;限制

2、;论文下载【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能够阅卷,各国规定较为明确,但对于被追诉人本人能否行使这一权利,因关涉发现真实与被告作为程序主体之间的冲突,则争论很大。在我国传统理论上,认为阅卷权属于辩护人的固有权,{1}因此辩护人才是阅卷权的权利主体,被追诉人不是阅卷权的主体。由此推出:只有具有辩护人身份的人才能阅卷,被追诉人本人不能阅卷,即使是在无辩护人的情形下也不得阅卷,且被追诉人本人即使是律师也是如此。固有权理论长期以来支配着我国阅卷的立法与实务,而鲜少出现理论的质疑。近年来李庄案的审理将被追诉人本人行使阅卷权的

3、问题暴露出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其实从比较法视野来观察,开放被追诉人本人一定程度的阅卷已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方向,而对我国全面禁止被追诉人本人阅卷的立法与实务,实有从法理上进行检讨的必要。因此,厘清阅卷权的权利主体,探讨被追诉人本人行使阅卷权的法理基础,并针对由此而来的制度风险,妥适调节相关利益冲突并提出解决之道,构成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与研究课题。  一、被追诉人本人阅卷的法理基础  (一)程序主体理论  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以控诉制度为架构原则,公正审判为基本要求,从而赋予被追诉人程序上的主

4、体地位。被追诉人是刑事裁判结果的直接承担者,作为程序主体,其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此即被追诉人的听审权。据此,法院在作出裁判之前必须先经听审被追诉人的程序,保障被追诉人有针对裁判基础事项陈述意见并影响结果的机会。{2}听审权的保障内涵包括请求资讯权、请求表达权与请求注意权。{3}请求资讯即被追诉人可以请求获得与指控有关的充分资讯的权利,阅卷权的主要法理基础就在于听审权的请求资讯权,确保被追诉人因此充分知悉本案被控证据及相关讯息并据此规划辩护方向。{4}由此观之,听审权的主体毫无疑问是被追诉人,而阅卷

5、权又是从听审权导出,因此阅卷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被追诉人。如果否认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就会导致一个悖论:作为原始权利主体的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却没有阅卷权,而作为派生权利主体、帮助行使辩护权的辩护人反而享有阅卷权,这在理论上难以站住脚。其实,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如赋予被追诉人有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提出有利证据并对不利证据质证的权利,也表示立法重视被追诉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而有让其积极影响、参与诉讼程序的机会。但是,被追诉人如果没有阅卷的机会,法律赋予他的上述权利则难以得到适当、正确的行使。  (二)有效辩护理论  在刑事

6、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能否落到实处,资讯地位的优劣应是关键。因此,阅卷权一直被认为是被追诉人有效防御的重要条件,因为只有在了解面对何项指控、此一指控的理由以及哪些证据存在等资讯后,才能进行有意义的辩护及规划防御方向。如果被追诉人本人事先不能通过阅卷而知悉控方的证据情况,在法庭上则难以对这些不利证据进行有效质证以及提出有利证据,辩护效果将大打折扣。尤其是在无辩护人的情形下,全面排除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会使被追诉人失去辩护的武器装备,在法庭上处于不利境地。  (三)控辩平衡理论  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在控诉制度的架构原则下

7、,为落实公正审判,必须贯彻控辩平衡原则。控辩平衡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为此立法上应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此即武器平等原则。{5}然而,比起以国家实力为后盾的检察官,被追诉人明显处于资讯劣势。有鉴于此,现代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增强被追诉人的听审权利以弥补资讯落差,一方面,课以国家机关指控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赋予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阅卷权,从而弥补被追诉人的资讯劣势,落实武器平等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突出控辩双方法庭上的对抗和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在被追诉人有辩护人协助的情形,还可通过

8、辩护人的阅卷来弥补与控诉方的资讯落差,但在无辩护人协助的情形下,辩方就是被追诉人本人,被追诉人仅能凭借本人阅卷来衡平其资讯落差,如果全面禁止其本人阅卷,公正审判的对审要求则不能实现。  其实,随着被追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提升,开放被追诉人本人一定程度的阅卷已成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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