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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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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法庭活动课教案活动导入:师:通过这段时间的法律常识的学习,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如何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于现实生活呢?这节课让我们一起走进社会,走进生活。活动过程:一、由学生扮演角色,以小品的形式呈现一段生活场景案例梗概:钟亮与女友及父亲到宏达家具城想买一套家具,他们看好了一套标有“花梨”的家具,询问老板是否真是“花梨”的。老板给了肯定的答复,并说可以开具发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他们自以为买到了花梨木家具。可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所买家具只是普通的材质,于是要求宏达家具城退货,遭到拒绝,请求消协调解,也被商家
2、拒绝,愤而将宏达家具城老板姜圆告上法庭。二、进入模拟法庭由学生扮演法庭主要角色审判员:侯珊书记员:姜志浩原告:姜超委托代理人:侯杰被告:张丽如委托代理人:刁巧云过程:(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
3、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钟亮,男,1981年2月生,在本市图书馆工作,住本市昆明路3区4幢306室。我委托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作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我叫李强,男,本市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
4、:我叫姜圆,1982年5月生,经营本市宏达家俱城,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云作一般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我叫张云,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文登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钟亮与被告姜圆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李燕担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刘伟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
5、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原告:我于2008年10月28日在父亲钟国平和女友万洁的陪同下在被告处购买木质家具一套(包括:三人沙发一张,单人沙发两张,大小茶几各一张)及电视柜一张,总计价金3980元。购买过程中,我
6、多次向询问该家具的材质,被告均非常肯定的说是“花梨木”,并称可以开具发票。我相信了被告所称,认为虽然不是品质很好的红木,但毕竟是红木,于是购买了这套家具。以上事实有所购家具实物、购买发票、证人钟国平、万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使用过程中,发现这套家具的材质只是一般木质而非花梨木。我即向被告提出退货等请求,并经过本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但被告拒绝了。我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退货并返还原告家具款3980元;2、增加一倍赔偿,即3980元;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被告
7、: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当时我并没有告诉他们是花梨木材质。我们使用的“花梨”只是商品的一种名称,还有以“花鱼”、“花龙”命名的家具。我有厂商的送货单为证。因此我不存在欺诈他们的行为,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对2008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980元的木质家具事实均无异议。当天被告开具给原告的送货单记载为“花梨沙发”一套、“花梨低柜”一套,双方也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送货单上的“花梨”能否认定是指家具的材质。双方当事人围绕这两个焦点提供相关证据。原告:
8、(提供送货发票一张)被告所说“花梨”是外观上的品质是错误的,被告出具的货单上“花梨”是误导消费者。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我提供一份2008年9月25日送货单一张。证明厂商送货时是以“花梨”等表示名称,此外还有“花龙、花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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