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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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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的制宪权如何在更高层次上得以实现?内容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进程加速,中国公民的法制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都开始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与公民息息相关的基本权利义务也开始慢慢被人们重视起来,所以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起,改革开放后的宪法至今已经过93、99、04三次修正。每次修正案的通过,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而在各个时期,各阶层的人士都广泛参与宪法修正,力求达到制定宪法的权力属于广大人民。但必须
2、正视的是,我国的公民的政治素参差不齐,人口数量巨大,使宪法的修改无法真正达到人民的意愿,所以,如何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我国公民的制宪权是值得当下人们和政府领导者们思考的问题。站在历史的角度上和通过分析当代社会出现的种种问题,我试图寻求问题的答案,并试着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关键词:制宪权国民自由正文: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找一个适合谈论这个问题的群体。中国有13亿人口,其中9亿人农民,这9亿农民中有多少知道制宪权?或者说有多少人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究竟是什么?有多少人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恐怕不多,保守的数字,只有40%的人知道。这还是三个问题累加起来的结果。
3、试想一下,如果欧盟宪法在法国全民公投的事件发生在中国,就这九亿多农民便足以使乾坤颠倒。如果我们将谈论这个问题的群体锁定在大学生。那么大学生又有多少知道制宪权这个名词,我粗略的作了一个了解,也不到40%,这还是保守的数字。试想一下,大学生作为现代社会应该具有基本政治素养的群体,如果连制宪权这个基本政治法律名词都不知道,中国何谈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民的制宪权。当代中国的法律的大部分是舶来品,其中充斥着诸多的权利义务学说和西方人的价值观念。回过头来,我们在看古代中国,百姓也是不知道各种法律条文,但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够做到遵纪守法,中国古代社会犯罪率是极低的,可以说中国古代人民是不需要
4、知道法律的,但为什么?因为当时的人们从生下来就要受到封建礼教的管束和制约,思想意识是完全臣服与当时的封建礼教的,这样的思想意识对外在的社会行为有着极强的约束力,那么犯罪率低也就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儿了。而今天的中国公民,处于一个价值取向混沌的时期,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不断碰撞、摩擦,谁也没有将谁降服,更没有相互兼容。这也是造成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低下的原因之一吧。所以,如果你从街上找个人来问,“什么是三从四德”,这个人会说不大了解;如果你问,“什么是制宪权?”他也会摇摇头。那么,我们究竟怎样做才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我国公民的制宪权呢?是全盘西化,摒弃中国几千年积淀下来的封建传统思想
5、;还是退而求其次,拾起中国传统文化并重新将其植入人心;还是将其杂糅于一体,为今天的中国公民所了解认知并将其深入思想意识当中,以指导我们外在的社会行为,真正使公民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意识和素质。我们现在就是面临着这样一个选择,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中国之有宪法,从清末立宪开始,不过区区百年历史。然而,回首这一百年,随着政权或者政治路线的更迭,宪法也如走马灯般一部接着一部,令人目不暇接;仿佛对于二十世纪的中国而言,似乎一两部宪法还不足以解决中国的问题,非得许多部宪法方能让老大中国渐入西方传来的宪政之道。然则,中国为什么需要宪法?或者问,中国为什么要制宪?也许这个问题过于宏大,我们不妨
6、以20世纪中叶成立的社会主义中国为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社会主义中国至今短短55年的历程,出现了四部宪法,“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根据通说,由于政权没有发生更迭,因而只有第一部宪法也就是1954年宪法属于“宪法制定”的范畴,而后三部宪法只是宪法修改的结果。我们都知道人民是制宪权主体。作为西方制宪权理论的开创者,西哀耶士在其《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写道:“在所有自由国家中——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他在
7、解释制宪权的特点时,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人们对制宪权的价值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不同程度上肯能定了制宪权概念的合理性。那么作为我国第一部宪法也就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否是以人民为制宪权的主体来制定的呢?答案是:非也。西哀耶士将制宪权建筑于“国民主权”之上,是以“国民自由”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是以古典自由主义为根基的,这种根基源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几个基本预设:第一,个人的自成目的性。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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