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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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宪审查制度之我见「摘要」:法律监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宪法监督制度又是法律监督制度的核心。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产生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相继以不同的方式,建立了审查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正确实现,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对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加以研究,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中国的违宪审查之路违宪审

2、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事实上,我国的违宪审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曲折发展过程。近30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华民族的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处理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时,常常会引用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一系列违宪案件的发生。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非常迫切。例如: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平等一案。令人遗憾

3、的是,该案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属受案范围而被驳回。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结果。同时,法律学界对建立何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议。现阶段,我国的违宪审查主要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那就是;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州、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较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等都属于事先审查.而事后审查主要

4、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自治州、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消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知道;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违宪审查的模式。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往往是由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5、,并将其中的立法权授予自己,因此,既可称之为立法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模式,也可称之为代表机关或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模式。该模式由1954年宪法确定。但从文章开头的案例分析会发现;立法机关、代表机关或权力机关有权实施违宪审查,但在遇到违宪诉讼时,该机关有司法审判权吗?有的话,司法程序如何?那我们的人民法院此时又承担什么角色呢?2003年,中国法律学界关于《宪法》进入诉讼由最初的讨论,后被凝结为"宪法司法化"的术语,并进而将"宪法司法化"等同于"违宪审查".然而,在现行政治体制与权力配置框架下,我国法院不可能拥有违宪审查

6、的权力,因此让《宪法》进入诉讼的路径暂时是行不通的,但这并不意味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真的"无路可走".相反,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法院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只要我们能够走出"违宪审查"的迷思,《宪法》进入诉讼的路径不但存在,而且还很宽阔.借鉴域外的相关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当前中国违宪审查到底路在何方呢?.这就是我想探讨的问题。二、违宪审查制度的两种模式5目前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主要有奥地利模式(专门机关审查制)、美国模式(普通法院审查制或司法审查制)和议会审查制。奥地利模式也称凯尔森模式

7、,这一模式的创始人是生于奥地利的凯尔森。实行这一制度的主要国家有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实行美国模式的国家有美国、日本、加拿大等。议会审查制起源于英国,目前实行议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的国家除英国外,主要有越南、古巴等国家。而在此我们来主要分析一下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的美国和法国在确立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方式及理论根据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就此我作个简单比较.(一)美国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1787年美国制定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并从理论上作

8、了论证。他吸收并发展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他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这一角度出发。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为遵行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使这个最弱小的部门(法院)获得能够与另外两权相抗衡的力量,“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普通法院进行宪法诉讼的目的,就是要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实现对立法权的牵制。宪法诉讼意味着普通法院获得了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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