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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明细表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所得.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非流动性资产处置利得应确认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需要说明的是,能够实现正常处置所得的非流动性资产,一般针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增值的非流动性资产。1.涉及的流转税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
2、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
3、函【2007】645号)指出:“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2.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
4、(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常见的税收风险1.处置房产时,一并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当分情况处理(1)其他固定资产没有构成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的,应当单独计算增值税,计税基础一般按账面净值计算。(2)其他固定资产构成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的,应当合并计算转让不动产营业税,其计税基础一般按照转让总价扣除增值税计税金额后的余额确定。房屋附属设备设施是指维持和增加房
5、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参照财税[2009]113号规定,包括“给排水、采暖、卫士、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电梯、中央空调、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合同生效时,不考虑是否办理物权变更手续。3.财产转让企业所得不得分期确认。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
6、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可以推断这里的货物应当理解为会计核算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存货,不包括处置长期资产。当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属于销售货物,可以按照书面的分期收款合同分期确认所得。但非房地产企业属于转让财产,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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