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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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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罚〔2018〕18号被处罚单位: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法定代表人:毛胜光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白沙沱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C55899612B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经调查核实,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单位在大渡口区跳磴镇白沙沱进行石灰石矿开采作业。该单位位于大渡口区跳磴镇新合村芭蕉角的“重钢芭蕉角自备码头改扩建工程项目”在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
2、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版)第二十二条“-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满前三十日(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在竣工后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对环境的影响以污染物排放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环境的影响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竣工验收调查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和污染物排放申
3、报表,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批准投入使用;不符合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等的规定,构成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分类名录》,该公司生产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有下列证据为证:1.2017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2017年11月14日《现场视听资料》。证据1-2证明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3.营业执照。证明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
4、灰石矿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3-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20日向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罚告(听)字〔2017〕11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认为: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在大渡口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应当在本次
5、处罚后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法规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现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版)第九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3-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大宝坡石灰石矿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
6、.立即停止生产;2.处罚伍万元罚款。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1510907。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7、制执行。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4月24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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