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 放前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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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讲司法机关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指有权做出司法判决的机关,也叫做法院。中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我们习惯地称之为公、检、法、司,它们都在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但实际上,公、司与检、法是不同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属于行政系统,受国务院和各级行政机关首长领导,而法院与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不受国务院系统领导。第一节司法机关的沿革1.1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一)1949—1953年,全国普遍建立了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国家的审判权,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二)1954—1957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发展时期。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即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法院,实行四级二审制。检察机关由人民检察署改称为人民检察院。(三)1957—1976年,司法机关的挫折期。1959撤销了司法部。文革后,检察机关被砸烂,检察制度被取消,各地公检法机关合成一家。1.2改革开放后的司法机关1976年后,司法机关走上

3、制度化道路,表现为:第一,加强立法工作,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仅从立法方面来说,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中有不少经济法规;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第二,健全司法机构。第三,完善司法制度及其相关制度。首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将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其次,建立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审判受理制度;再次,进行司法程序改革。第二节人民法院2.1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2.1.1最高人

4、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被任命者必须年满23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内设以下几个审判机构:(1)审判委员会,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集团(不是法律执行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5、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会只能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受理案件,只对具体案件做出讨论和决定,由合议庭执行。(2)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国性的民事案件。(3)经济法庭,负责审理重大的经济纠纷案件。(4)行政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案件。(5)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6)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检查、处理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通过审判

6、监督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错误。(7)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8)交通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国性的交通案件。2.1.2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地方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就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2.1.2.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其审判机构一般有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审判庭设有庭长、副庭长。其他机构还有执行庭、信访

7、科、人事科、办公室等等。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代会常委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直接受基层人民法院领导。2.1.2.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与地区、市一级行政区划相对应。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其内设机构一般有:审判委员会、经济审判庭、

8、行政审判庭、民事庭(一般又设有民事审判一庭,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民事审判二庭,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刑事庭(一般设刑事一庭,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刑事二庭,审理上诉或抗诉刑事案件;刑事三庭,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执行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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