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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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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园林绿化企业常见涉税问题探讨(关于园林绿化企业常见涉税问题探讨南陵县地税局课题调研组一、园林绿化企业基本涉税业务的处理(一)提供花木管护服务1、不销售花卉苗木仅提供花木管护服务有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市政部门由于没有专门园林人员进行花木的养护,在自行采购花卉和苗木后,与园林绿化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花木管护服务合同。由园林公司提供人员、技术,为花木、园林提供日常浇水、施肥以及零星枯死苗木补种等管护服务。对管护劳务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列出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劳务是免征营业税,
2、对其他服务劳务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但对各项管护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享受免税、减税。2、销售花卉苗木并提供后续管护服务园林企业销售花卉苗木后,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给购买方提供后续管护服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应按17%征收增值税。(二)花卉、盆栽租赁服务
3、园林公司将自己的花卉、盆栽等植物一定时期内提供给客户使用,并提供上门更换、修剪和管理等。对此类租赁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提供租赁发票,按“服务业—租赁业”5%税率计缴营业税。(三)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绿化工程对于拥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外承接绿化工程后,先用自己基地的自产树苗和花卉进行栽种,不足苗木部分再从外部购进加以补充。例如:一项绿化合同总金额为500万,其中自产苗木款为180万,外购苗木款为100万,提供场地平整及绿化施工费等合计为220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
4、应与绿化工程费一并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100万+220万)×3%=9.6万。而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的180万应单独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免征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中做了明确界定。林木、花卉分别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四)无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
5、绿化工程对于规模较小、没有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在承建园林绿化工程时,需要全部从外购进苗木。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将外购苗木款与施工劳务费一并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如外购苗木款180万元,绿化工程费100万元,应征营业税=(180万+100万)×3%=8.4万元。二、园林绿化企业征管难点(一)外购苗木和自产苗木难以界定因为自产苗木销售时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有自己苗圃基地的园林绿化企业,就会故意将外购的苗木混淆为自产的苗木,且在承建绿化工程并提供自产苗木时,尽可能的扩大自产苗木款占总绿化工程项目的比例,缩小营业税税基,
6、从而达到少交其他建筑营业税的目的。园林绿化企业外购苗木栽种多长时间就算是自产苗木这个本身不好界定,也有的绿化企业做假栽种假移栽的记录,将外购苗木变为自产苗木。(二)自产苗木销售价格难以确定因为苗木价格本身不稳定,季节不同价格也不同,且各地差距也较大,即便相同的品种不同规格差价也很大,有的价格相差数倍,使苗木的销售价不太具有可比性。园林绿化企业·-大多从国税部门领取销售发票自开票,而开具建安发票一般要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出于避税或方便开具的角度出发,企业都更愿意自开国税部门的销售发票。将一些实质是绿化工程合同变换为自产苗木的销售
7、合同,通过提高苗木的销售价格将绿化工程费和后期管护费都隐含在苗木销售款中,这样就名正言顺的开具销售发票,达到偷逃营业税和后期养护收入的增值税。(三)不及时确认收入,拖延申报税款从园林绿化企业的绿化合同来看大多数施工期较短,一般都在30天以内,有些企业故意拖延有的达到几年之久。园林绿化企业通过故意延迟确认收入时间,以拖延决算、养护期未到或未实际收到工程款等理由不确认收入长期挂往来款上达到迟申报的目的。(四)不开、虚开发票问题突出现在税务管理中大多将园林绿化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为定期定率征收,看似将园林绿化企业的所得税管住了,但
8、却给税务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和漏洞,也给园林绿化企业随意虚开发票提供了空间。园林绿化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商品和劳务时,由于不需要考虑成本税前扣除和财务规范的问题,往往以不要发票从而达到压低采购价,造成上游企业偷逃税款;对下游企业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虚开发票,由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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