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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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成华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工商成处字【2015】第044号当事人:成都土哥商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1单元13层4号法定代表人:胡勇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1月6日营业期限:2010年9月17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凭许可证并按许可失效和范围经营)、农副产品(不含国家限制品种)、茶具、日用百货。注册号:5101080003680722015年10月30日,根据消费者王某投诉,本局对位

2、于成都市成华区洞子口路819号7栋2单元904号的土哥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房为约80平方米的住房,房屋客厅内有电脑一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勇称,其公司没有实体店,只是在家里开设了一个网店,公司没有铺货。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10日在天猫网开设名为“土哥食品专营店”,在其网页上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本局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立案号(2015)第044号)。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

3、1月6日,没有具体的实体店,于2015年5月10日在天猫网开设了“土哥食品专营店”网店,委托一个体广告设计者为其设计了产品销售宣传网页,主要销售羊肚菌、黑木耳、香菇等干货。当事人在对外销售的商品宣传中,使用虚假夸大的绝对化用语误导消费者,将普通食品宣传为保健和有治疗作用的产品。比如在对其销售的羊肚菌和黑木耳中做如下宣传:“羊肚菌富含抑制肿瘤的多糖,抗菌、抗病毒的活性成分,具有增强机体免疫力、抗疲劳、抗病毒、抑制肿瘤等诸多作用。”、“有实验证明,黑木耳多糖有明显的降低血总胆固醇水平,提高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

4、,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水平,缩小以及形成的动脉硬化、冠心病起到防护作用。”“最好的原产地、环境最佳”等。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证据一、2015年10月20日,消费者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当事人虚假宣传证明材料。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按照规定履行执法检查和记录检查内容的书证。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胡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胡勇身份情况。证据四、2015年11月2日对胡勇的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证据五、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发票复

5、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猫网开设“土哥食品专营店”情况。证据六、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30日当事人天猫网销售清单、网页产品宣传各一份及2015年9月26日销售产品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及虚假宣传情况证据七、当事人2015年11月4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虚假宣传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天猫网站上销售其产品时,使用虚假夸大用于误导消费,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

6、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本局于2015年12月30日按规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成工商成听字[2015]第0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如实说明情况,结合

7、当事人实际,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成都银行代收网点向下述“政府罚款收缴帐户”缴清上述罚款,共计: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户名:成都市成华区收费结算中心开户银行:成都银行成华支行帐号:06012012100232500028单位编码:01052005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

8、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成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成都市成华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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