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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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南昌铁路天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南昌铁路大酒店南八楼。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44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944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由4个法人发起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19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3、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铁路综合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石头开采、销售(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货物仓储;饮食;苗木种植、销售;机械、铁路设备维修;房屋租赁;钢结构制造、安装;潜水作业;土石方;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技术咨询;废旧物资回收;电气、电子产品、铁路适用器材开发、加工、安装、咨询及售后服务;国内贸易(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

4、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19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9440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9440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100%。第二十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实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实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南昌铁路投资发展中心4940货

5、币、实物一次足额缴纳4940货币、实物评估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1500货币一次足额缴纳1500货币2007年1月10日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1500货币一次足额缴纳1500货币2007年1月10日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1500货币一次足额缴纳1500货币2007年1月10日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6、。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19理。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7、(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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