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粮储200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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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粮发〔2009〕12号南充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粮食局:建立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行为,根据省、市《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和《南充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汇同有关部门研究,我局制定了《南充市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接通知后,务必于7月5日前将辖区内相关企业资料报送市粮食局仓储科。附:南充市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办法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抄送:省粮局,市政府

2、法制办,本局正副局长、财会、调控、监检、法规、产发、仓储科15南充市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是政府调控市场、提高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为加强管理,规范承储行为,根据省、市《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和《南充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承担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承储业务。但市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的除外。第三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县(市、区)粮食局负责辖区内企

3、业申请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资格的受理、预审后上报,并可参照本办法负责本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第四条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资格的审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申请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成品粮油购销企业。(二)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日产能力50吨以上。15日销售能力50吨以上。(三)必须取得QS认证。(四)具有独立专用的成品仓库;仓容500吨(含500吨)以上;仓房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具备隔热保温功能;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符

4、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仓房配备有装卸、输送、计量、防治、消防等机械设备。(五)交通便利。(六)申请前两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七)诚信经营,资信良好。申请前两年内,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八)经营管理规范,申请前两个年度内连续盈利。第三章资格申请和审核第六条申请审核程序:企业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征求企业开户银行意见、预审后上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第七条申请企业需向所在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一)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二)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认定申

5、请表。(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QS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四)县(市、区)粮食局对设备条件及成品15仓房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五)经审计部门或合法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审计报告。(六)企业开户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七)厂区总平面布置示意图。第八条申请企业必须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申请资料按A4规格纸(总平面示意图除外)编制一式二份。第九条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预审,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上报资料

6、应包括:(一)企业的全部申请资料一式二份;(二)建议授予或不授予资格的预审意见以及受理情况说明;(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第十条市粮食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文认定并颁发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证书。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局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正式函告申请企业并抄送县(市、区)粮食局。第十一条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并进行资格认定。取得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小包装成品

7、粮油储备的企业,再承担承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认定。15第十二条已取得中、省、市储备资格认证的企业提出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申请,一般不再进行实地核查,但需进行程序性认证。第四章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证书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遗失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第十四条取得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明显位置悬挂承储资格证书。凡存储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应挂牌明示。第十五条被取消小包装成品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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