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 投稿:梁勥勦

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 投稿:梁勥勦

ID:35940172

大小:45.50 KB

页数:26页

时间:2019-04-26

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 投稿:梁勥勦_第1页
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 投稿:梁勥勦_第2页
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 投稿:梁勥勦_第3页
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 投稿:梁勥勦_第4页
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 投稿:梁勥勦_第5页
资源描述:

《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 投稿:梁勥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投稿:梁勥勦2101年12月广东工业大学学报(会科学版)社JunlfagogUiesyo ehooy oilcecsEio ora  ndn nvri fTcnlgfc ine dtn)oGutSaSiVo.1No. 11 6De.01 c21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方金华(福建农林大学人文学院,福建福州,502 300)摘 要:研究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解决《物权法》16条与《第0合同法》1第5条法律适用的理论困惑 和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不应该遵循《物权法》中规定的一般物权变动模式(即我国所采原则上债权形式主义)因为善意

2、取得制度本身之设立就在于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来维护交易财产的动的安全。只要适 ,用《同法》5合第1条的规定,意取得之转让合同的法律属性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善 关键词:善意取得中图分类号: 2 D93无权处分法律属性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616321)606—517—2X(010.070我国《物权法》1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第0 但该条规定过于简略,没有提及转让合同的效力问 题。《物权法》二次至第五次审议稿曾明确将转 第让合同设定为有效合同,以后两次审议稿均将其 但删除,而正式出台的《物权法》回避了转让合同的 则效力问题。 依目前的通说,学术界大都主张

3、善意取得是原 始取得,即受让人直接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物权,亦而 非继受取得,故从理论上说,转让合同的有效与否不 影响善意取得制度效力的产生。也正如此,国 我《物权法》1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第0并未将作的一般性规定”善意取得是特殊情形,,二者是 般条款”特别条款”与“的关系,应当先适用特 ““一别条款”。如果依赖合同的效力,一旦合同被确认 无效,“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则上不应 故原当再考虑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而直接依据善意取 得规则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但“”善意取得必须以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为基本前 提”…。且“违约的损害赔偿与无

4、效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相比较,显然是要求处分人承担 违约的损害赔偿对相对人更为有利”。彭诚信、 J李建华通过论证“无权处分行为”应该“不影响转让 合同效力从而得出善意取得合同也应为有效”而 ,且“设定善意取得亦应遵循《物权法》中的一般物权 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L。程啸认为:必须以”3]“ 交易行为的有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 ,“物权交易行为必须合法有效”4。L  J“无效说”散见于一些专著:如果处分权人拒 “绝追认,则该合同确定地成为无效合同,但此无效不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该问题可以在立法中回避,但在实践中却无

5、法回避,它不仅涉及到对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具体保护程度, 也触及到《物权法》16条与《同法》5条法 第0合第l律适用的理论困惑与矛盾冲突,法律适用上的统一 性问题应该得到解决。 由于法律的贯彻执行依赖于对法律的诠释,为 了能够正确、深刻地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推动我国善 意取得的判例学说的进步,有必要从法解释学的视角对这一制度疑难点进行深入研究。一得对抗已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权利的善意第三 人。 J如果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 ”‘‘的”“同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取得的效力”。,合 J要深刻剖析“有效说”“效说”本质,须 与无之必、对善意取得条件下转让合同法律属

6、性的分歧目前关于善意取得条件下转让合同的法律属性 有两种相反观点:一为“有效说”一为“,无效说” 。“有效说”以王利明、诚信、啸为代表。王利明 彭程认为:《“合同法》5条只是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所 第1收稿日期:010.221-92理清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内在联系及无权处分合同 的法律属性。二、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及其相互关系我1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作者简介:方金华(98)男,16-,汉族,师,讲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法。6 7法律: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研究也称意思主义与交付或登记的结合。物权因法律行 为而发生变动时,除

7、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交付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 之效力。其基本要点有二:一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意思表示即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上均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但如果每一次交易,都 要去调查交易对方就用于交易的财产有无所有权或 处分权,不但增加交易的成本,则而且也势必妨害市 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惟在善意取得的场合,民法对 于这两种安全的保护,却始终不能兼得,如绝对保护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就 则,并无区别;该债权意思表示即为法律上之原因或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效力自然应受原因关 故会受到影响,反之亦然。立法政策在财

8、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的保护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之系——债权行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