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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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关键词: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沿革(一)辩诉交易制度概念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也称辩诉谈判、辩诉协商。辩诉交易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通俗的解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一方的律师进行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或者满足控方其他条件。若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同意认可而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在开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发展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该

2、制度是19世纪后半期在美国形成的,在全美国范围内普遍适用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的。在纽约州,1839年的统计显示全部刑事案例的25%是获得被告人的有罪辩解后判决的,这一数字在1869年增长到了70%,而到20世纪20年代,则猛增到了90%,统计数字的变化大致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发展速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范围地使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快速,节省人力财力资源,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然而直到1970

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实施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的而详细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二、辩诉交易的分类(一)根据协商内容对辩诉交易的分类根据协商内容将

4、辩诉交易分为控诉协商、罪状协商、量刑协商。1、控诉协商(ChargeBargaining)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很重,检察官于是侦查起诉,但因举证较难或者为了避免繁琐的审判程序,便以减轻指控为条件,与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协商,承诺以较轻的罪名起诉而换取被告人对于该较轻罪名的有罪答辩。被告人愿意承认控诉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为了避免定罪记录,不至于终身背黑锅。二是为了避免重罪记录。1、罪状协商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检察官对数罪都提起控诉,但是以减少起诉的罪数为条件,而与被告人进行协商承诺只起诉其中的一罪或者数罪,而将其他的罪数撤销

5、,以换取被告人对被起诉的罪名的有罪答辩。其表现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不进行“纵深”控诉,即放弃对某人提起较为严重的指控。第二种是对被告人的相同罪状的附加的未决指控。第三种时将在不同法院提出的指控合并到同一法院以便融合各类不同的刑罚。3.、量刑协商这种协商是指被告人同意就原来起诉的罪名作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从宽量刑的承诺。这种情况需要检察官的承诺得到法官的认可和同意,否则则无法进行。(二)根据案件类型所做的划分从案件的类型看,辩诉交易分为明示交易和默示交易两种。1、明示答辩交易明示交易是指在一些严重的案件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被告人作有罪

6、答辩的条件进行专门讨论的一种辩诉交易。因为罪行比较严重,被告人方需要检察官作出较为明确的答复,以便清楚地知道检察官宽恕的内容。在严重犯罪的案件中,因为个别情况的差异,检察官对于被告人的宽恕条件因案而异,因此,需要检察官和被告方针对不同的案件进行不同的协商。一般看来这种协商主要是在涉及较长刑期、证据不足等案件以及那些涉及暴力或者致命重罪和具有非寻常特征的案件。1、默示答辩交易默式答辩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方不对以有罪答辩作交换的条件作专门讨论,代之在这些被告人愿意答辩有罪的案件让步作为常规事项被给予。一般而言,尽管控辩双方没有就有罪答辩的条

7、件进行专门讨论,但是,辩护律师从经验中知道,只要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就会获得检察官所给予的相应回报。这种交易主要使用普通案件,其特征主要从如下一些因素反映出来:被害人和罪犯的关系、使用武力的强度、动机、罪行发生的场合和其他一些因素,与同类的其他大多数罪行特征颇为接近。在这种模式下,给予被告人的宽恕是标准化宽恕。三、辩诉交易的主体“辩诉交易”的主体,顾名思义,就是辩护方和起诉方。然而,事情远不是这么简单。“辩护方”包括刑事被告人和辩护人,因此,并非单一主体。在“辩诉交易”的主体并非单一主体的情况下,事情将显得比单一主体要复杂得多。首先,在“

8、辩诉交易”中,刑事被告人的自认其罪虽然是辩护方的交易筹码,但这是以控诉方能保障刑事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为前提的。在我国,基于刑事审判中相当数量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这个事实,刑事被告人认罪的非自愿性,显然是个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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