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视野下的虚拟财产二分法及其法律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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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由-英雄ヽ留步-收集整理《物权法》视野下的虚拟财产二分法及其法律保护规则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点  广义的虚拟财产概念是数字化环境下民事财产权客体的总称。出于研究的方便,对于知识产权和域名的研究一般不纳入狭义的虚拟财产研究,本文也是在这样的狭义语境下探讨虚拟财产及其法律规则。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具有财产性的数字记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虚拟财产的本质是数字记录。许多学者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电磁记录,笔者认为这样的描绘还不够准确。这种认识主要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20条第3项的规

2、定:“称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正如该条文所采取的技术中立原则一样,只要是“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且“供电脑处理之用”的记录,都应该本认为是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的共性是数字记录,无论其通过电子、磁性,或者是其他的记录方式,如未来的高分子、生物计算机系统进行记录。数字记录即是将信息按照二进制进行编码,通过硬盘、磁带、内存或者其他类型的存储介质中的0、1两种不同物理表达的来实现存储,这种物理表达的数量被称为存储空间的

3、大小。任何数字记录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实际上与储存介质的种类也无关。所以数字记录应该被定义为在数字化系统环境中具有表达意义的信息数据。资料由-英雄ヽ留步-收集整理  第二,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源于其有用性,即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虚拟财产,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应该指出,非经计算机系统按照既定规则利用,虚拟财产根本无法体现出任何有用性,也就谈不上财产性了。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有体物往往是基于物的整体具有财产性不同,虚拟财产可能是整体的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也可能作为一个系统的部分满足人们的某

4、种需求。所谓独立的满足需要,如一个word文档可以记录一篇小说;所谓作为一个系统部分的满足,如常见的用户ID、网络游戏装备、电子邮箱等,都是由服务商的系统提供全部服务的一部分。这种需求满足方式是区分一种虚拟财产是否是物的关键,但能够满足人们需求则是所有虚拟财产的共性。  第三,虚拟财产不以联入互联网为限。对于虚拟财产的关注源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那么虚拟财产是否仅限于联入互联网络的虚拟财产呢?答案是简单而明了的否定。一个存放在没有联入互联网的电脑硬盘上的mp3音乐文件,由于可以通过电脑播放出动听的音乐

5、,也是具有实际财产价值的。对这个文件的任意删除,显然是对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而其价值性并非以网络为前提。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只是虚拟财产的一部分,本文的研究也以所有虚拟财产,即整个数字世界的财产为对象,对于虚拟财产最为基本的分类就是网络虚拟财产与本地虚拟财产。正是由于互联网能够将虚拟财产的价值放大,因此才得到了较多的关注,因此也成为研究的重点。  二、虚拟财产权利客体属性的研究路径资料由-英雄ヽ留步-收集整理  学界对虚拟财产权利客体属性的关注始于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国内首例虚拟财

6、产案——“红月案”。此后学界对虚拟财产的研究和争议主要有三点:首先是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现在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对于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达成了一致,确定其能够适用《民法通则》有关条款来进行保护。其次是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属性问题,无外乎有物权客体说[1]、债权客体说[2]、知识产权客体说[3]和新型财产权客体说等学说,其中知识产权客体说较欠缺合理性,已经不再成为讨论的议题。这些学说在论证方法上的主要特点是,试图将虚拟财产全部归入某一种财产权利客体类型,并以此作为研究的基本框架

7、。第三是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这个问题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观点,要么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网络游戏运营商,要么认为属于玩家。需要指出的是,关于虚拟财产的债权客体说,实质上是混淆了第二和第三个争议点。债权的产生必须以该种民事利益以某种民事权利的名义归属于某个民事主体为前提,与虚拟财产本身的权利客体属性没有直接联系。如果虚拟财产归属者确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网络用户与运营商之间通过合同方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如果虚拟财产归属者为网络用户,则由网络用户行使其自身享有的权利。  《物权法》颁布之前,学界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应该

8、纳入《物权法》规范作了许多应然性的立法论研究,包括各种新型财产说,而在《物权法》颁布并实施后,对于这个遗留问题的解决就应该纳入新的法律框架,而不再是纯粹的理论构建。有学者提出“将玩家对游戏中装备和道具的权利纳入任何一种框架,都将导致种种问题的发生。”因此反对将这种权利轻易纳入到任何一个民法的子体系中。[4]尽管该研究仅局限于在对玩家装备和道具权利客体属性研究过程中的路径思考,却颇具启示意义。在我国民法理论中,财产是物的上位概念,因此从逻辑上讲,各种虚拟财产可能因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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