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应以犯罪论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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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惩治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涉爆犯罪——烟花爆竹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探析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民俗。烟花爆竹至今仍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被广泛使用。由于烟花爆竹本身具有爆炸性,每年因生产、燃放烟花爆竹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都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司法实践中,对于烟花爆竹能否成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认识不一。笔者认为,烟花爆竹案件在法律适用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

2、烟花爆竹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烟花爆竹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爆炸物”?对此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践曾存在一定的分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国家标准》(GB1165-89)明确规定: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形成的娱乐产品。烟火药是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一般是用氯酸钾、铝粉、硫磺等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声、气、光、色、烟等效果的混合物。黑火药是指用硝酸钾、木炭、硫磺等物质制成的烟火药。显然,黑火药属于烟火药的一种,烟火药与烟花爆竹是两种不同的物品。有观点认为:烟

3、花爆竹与军用爆炸物、民用炸药等相比,危险性虽较小,但如果加入量的因素,它同样可以危及公共安全,因此,烟花爆竹应作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然后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从量上进行严格限制,以防止刑罚滥用。此观点虽说不无道理,但是从目前看:国内权威的、通行教科书中,在讲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时,均将烟花爆竹排除在爆炸物范畴之外。譬如: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56页;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8页;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年版,第444页,等等。2001年7月4日公安部给河南省公安厅的《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非军用的烟花爆竹及含有烟火药、黑火药的制品均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畴。”但该批复已于2004年9月3日被《公安部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82004年4月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爆案件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讨论稿)》,该讨论稿明确规定:“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所指的爆炸物,对烟花爆竹中含有司法解释规

5、定的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成分的,也不应折算爆炸物数量予以定罪量刑。”由此可见,目前法学界、实务界均认同同一观点,即: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不能成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二、烟火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那么作为烟花爆竹生产的主要原料烟火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呢?认为烟火药不属于“爆炸物”的观点,主要有下面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

6、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据此认为烟花爆竹与烟火药、黑火药系同一概念范畴,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因而,烟火药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第二条授权国防科工委会同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举的59种爆炸物中,并没有包含烟火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也被该名表明确排除。由此可见,烟火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不属于民用爆炸物,那么烟火药(黑火

7、药)亦不属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明显有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称烟花爆竹制品、烟火药、黑火药等物品为“烟花爆竹”,用烟花爆竹来指代烟花爆竹制品、烟火药等物品,是法规条文为表达严密、便于文字表述,而在语法上采用的一种的概括性代称,而且仅在“本条例所称”中适用。这种语法上的代称与客观上的物体概念混为一谈观点显然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可从下面几方面进行研析:(一)行政法规有关“烟火药”的规定1、1984年1月6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授权

8、公安部于1984年2月13日发布《关于印发爆炸物品名称的通知》,将烟火药、黑火药、烟花爆竹明确列为爆炸物品。(该条例于2006年9月1日被取代)82、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烟火药、的黑火药纳入“烟花爆竹”管理范围。同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2006年9月1日国务院更新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取代1984版),未将烟火药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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