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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司法之合伙企业法(1)http://www.gjgwy.org/2011-11-0409:52:08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大中小】从历年国考考试常识模块的考察趋势来分析,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06年以前考察范围很庞杂,涉猎面非常广,考试结果显示,考生的区分度不高。07、08年国考题目主要是法律,法律专业的学生很占优势。从2009年开始考试趋势再次转向综合类考试,考察面非常广而且与
2、时政联系紧密。国家公务员网(www.gjgwy.org)对法律中法学基础知识理论进行了整理罗列以帮助考生进行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复习。 本法的重点多侧重于以下四个方面:入伙、退伙制度;出资;合伙债务承担及等。 【重点法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法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意思分解】 我国《合伙企业法》确认的是商事合伙,而《民法通则》确立
3、的是个人合伙,二者区别在于: 1、前者须进行设立登记,后者承认临时合伙(本法第15条; 2、前者必备书面合伙协议,后者承认口头协议效力; 3、前者是一企业,强调组织性,后者强调契约性; 4、前者的合伙人是自然人,后者的合伙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
4、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意思分解】 1、特别注意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这与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不同。 2、原法要求劳务出资的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新法取消了此规定,但其评估办法仍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3、注意:合伙制度与公司比较起来,更加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合伙协议,要高度重视合伙法关于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
5、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意思分解】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这应试是一个基本常识。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司法之合伙企业法(2)http://www.gjgwy.org/2011-11-0711:29:46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字体:大中小】从历年国考考试常识模块的考察趋势来分析,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06年以前考察范围很庞杂,
6、涉猎面非常广,考试结果显示,考生的区分度不高。07、08年国考题目主要是法律,法律专业的学生很占优势。从2009年开始考试趋势再次转向综合类考试,考察面非常广而且与时政联系紧密。国家公务员网(www.gjgwy.org)对法律中法学基础知识理论进行了整理罗列以帮助考生进行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复习。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
7、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意思分解】 1、注意新合伙人入伙应当具备的两个要件(第43条第1款)。 2、掌握入伙人与退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起止时间(第44条)。若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的效力不及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
8、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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