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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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工作,强化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其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凡深圳市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和认定的管理;(二)一

2、般纳税人资格的暂停、取消和继续的管理;(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的管理;(四)市内跨征收区域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迁移的管理。第三条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按本办法提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认定,才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第四条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是指,被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被税务机关暂时停止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资格暂停期内,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权。被暂停的一般纳税人可按本办法申请资格继续,即中止暂停。第五条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

3、按规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第六条本办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被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按规定实行特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作好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第七条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是指以下两种情形: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第八条本办法“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是指深圳市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但随税务登记变更发生的税务主管机关的变动。第二章一般纳税人的条件21第一条对于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实

4、行分类管理。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各类纳税人按本办法申请后,经批准认定的为一般纳税人:(一)工业企业⒈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⒉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10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工业企业;⒊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新办工业企业。(二)商贸企业⒈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⒊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⒌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会计核

5、算健全和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其他商贸企业(属于本条第(四)款范围的除外)。(三)从事小型水电经销的企业。(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企业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的企业。对于虽超过三个月但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

6、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销售额中,销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或以销售外购货物为主,并兼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销售额中,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到50%)。“21商贸零售企业”是指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的商贸企业。第十三条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企业;(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劳务的企业,但国家规定销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货物的企业除外。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企业同

7、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采用订本式;(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计帐,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三)帐簿、计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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